發生交通事故,哪些是“道路”,哪些不是“道路”?會影響到賠償

交通事故發生地,一般分為法定道路上發生的,與法定道路之外的交通事故,這兩類事故發生後的法律後果,會影響賠償責任的承擔。當交通事故發生在法定道路之外的其他道路時,首先得釐清楚此處的其他道路是不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關司法律中規定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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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律師釋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定義的道路包括以下幾種:

公路:根據《公路法》第六條的的規定,公路按照其在公路網中的地位,分為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根據第二條規定,包括陸面道路和公路橋樑、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城市道路: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是指城市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具備一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樑及其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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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道路。如廠礦道路、機場道路、港區道路等,凡是社會機動車可以自由通行的,均按照道路進行管理。

廣場:根據百度百科的定義,是城市道路樞紐,是城市中人們進行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活動,或者交通活動的空間,通常是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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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車場:指在規劃的道路用地範圍內專門劃設出供車輛(含非機動車)停放的車輛集散地,是道路系統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上面是法律明確規定屬於道路的內容,下面通常是不屬於“道路”的部分:

通常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定義的“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如礦區、廠區、林區、農場等單位自建的,但社會車輛基本不通行的專用道路、田野機耕道、鄉間小道、城市樓群或排房之間的甬道以及機關、學校、住宅小區內的甬道等均不屬於《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範疇。

前述甬道,城市小區中的可以通行社會車輛的路是否是的?這是有爭議的。有人認為,只要是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這一解釋便將在學校、單位、施工單位等發生的車輛致人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納入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約束範圍。經濟有人問,住宅小區的車道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受交通安全法約束?這個問題,下文討論。

吳躍飛律師、吳宏飛律師、肖標暉律師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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