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投敵叛變罪?

投敵叛變罪,是指中國公民投靠敵方營壘,或在被敵方捕獲、俘虜後投降敵人,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行為。有關本罪,司法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1.本罪客觀方面必須有投敵叛變的行為。投敵叛變的實質,是加入敵方陣營,與我國為敵,危害國家安全。此處的“敵”是我國敵對勢力的總稱,具體包括敵對國家以及境內外的其他敵對織、機構等。投敵叛變的具體表現有二:一是自動投靠敵方,如主動投奔敵對國家、敵佔區或者敵方使領館。這裡可以是自己投奔敵人,也可以是帶領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投奔敵人;二是被敵人捕獲、俘虜後投降敵方,即所謂當叛徒。只要有兩種情形之一即可構成本罪。  

2.本罪為自然人特殊主體,即只限於我國公民。外國公民、無國籍人不能單獨構成本罪。 


什麼是投敵叛變罪?

 3.投奔敵方後向敵人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或者被捕、被俘後投降敵人並出賣同志、組織或者其他國家秘密的,都屬於投敵叛變本身的內容,只能定投敵叛變罪,而不能數罪併罰。  

4.戰爭期間誤入敵佔區,但主觀上沒有投靠敵方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以及雖被敵方捕獲、俘虜,但並未投降敵人的,都不構成投敵叛變罪。  

5.犯投敵叛變罪的,一般情況下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或者帶領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投敵叛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此外,犯本罪可以並處沒收財產,都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