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誼”與一個33年工齡職工的“仇怨交惡史”

今天的故事要從一個在上海國資委下屬華誼集團-上海華誼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華誼”)工作33年的老職工晏某華自身“維權”開始。這起勞動糾紛案件打了三年多,從仲裁委員會、區法院到市中院,再到高院又返回地方法院,可謂一波三折,反反覆覆,跌宕起伏。這三年對於經營鉅虧的上海華誼來說,真是“清閒”,而對於職工晏某華來說,就是“要錢”。

“華誼”與一個33年工齡職工的“仇怨交惡史”

上海國企“華誼”與一個33年工齡職工的“仇怨交惡史”

第一次交手職工贏了 上海華誼敗陣賠償22710元

晏某華,男,1965年8月生人,自1985年7月籌建公司經成立至2018年,已在財務會計崗位工作近33年,2004年起被聘任為資產財務部經理,2016年3月起仍被聘任為資產財務部經理,聘期一年,任期至2017年2月28日止。上海華誼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於2016年5月17日起單方擅自變更雙方於2002年9月依法簽訂生效並實際履行至今的勞動合同,以"輪崗"名義將原告調崗至工程經濟室副經理崗位。2016年7月、8月上海華誼先後未經協商一致,單方面扣減原告每月交通津貼350元、崗位工資5,480元/月。

為此,晏某華不服先後申請仲裁及法院上訴。2016年9月20日,晏某華向上海市閔行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會於2016年10月24日作出閔勞人仲(2016)辦字第5930號裁決書,裁決上海華誼支付晏某華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間工資差額10,960元,對晏某華的其餘仲裁請求,不予支持。晏某華不服,向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裁決後,公司已向晏某華支付了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間工資差額10,960元。

2017年3月15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經過一審判決【(2016)滬0112民初34600號判決書】,認可裁定結果,並要求上海華誼支付晏某華交通津貼差額1,750元。但是,晏某華"恢復原崗位"故不服判決,上訴請求撤銷原裁定,2017年5月19日,法院最終認為晏某華勞動關係並未解除,故申請"恢復原崗位"請求不屬人民法院受案範圍。

眼看在法院走不通, 2017年2月3日,晏某華再次把目光投向了上海市閔行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該會於2017年10月25日作出閔勞人仲(2017)辦字第772號裁決書,裁決:一、上海華誼於裁決生效之日支付晏某華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的交通津貼差額350元;二、華誼公司於裁決生效之日支付晏某華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期間的工資差額12,492.10元。

至此,也就是說,通過仲裁和法院訴訟晏某華除了申請"恢復原崗位"沒贏外,其餘兩項基本勝訴,上海華誼向其賠償了工資差額和交通津貼差額。但是,事情遠遠並未結束,上海華誼覺得“吃虧”並“丟人”了,認為寧可掏再多的錢打官司也不能讓堂堂大國企敗給一個私人。於是,第二場交惡也開始醞釀中......

“華誼”與一個33年工齡職工的“仇怨交惡史”

上海國企“華誼”與一個33年工齡職工的“仇怨交惡史”

第二個回合,上海華誼反敗為勝僅賠償350元

於是,上海華誼先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2016)滬0112民初34600號判決書】,改判駁回晏某華一審中的訴訟請求。2017年8月22日,經過審理,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時候,上海華誼經過分析認為造成被動敗訴的根源是晏某華2017年10月25日勝訴的那場仲裁裁決【閔勞人仲(2017)辦字第772號裁決書】,因此決定調整戰略戰術。

在2017年11月15日,上海華誼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與晏某華的仲裁裁決,法院審理查明,華誼公司提供的審計報告顯示該公司存在鉅額虧損,其《公司轉型發展改革辦法》中內載:"上海華誼工程有限公司近幾年來'生產經營發生重大困難',累計虧損高達21,928萬元,公司將資不抵債;公司原來的組織架構已不適應公司發展需要……經公司黨政聯席會討論確定,經上海華誼集團公司同意,制定本轉型發展改革辦法",晏某華亦確認其知曉公司經營困難,公司提出改革裁員並非針對晏某華個人。2017年12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滬01民特74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上海市閔行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閔勞人仲(2017)辦字第772號裁決。

2018年1月24日,晏某華再次向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這次比較慎重的審理了此案,基本推翻了原來的結論,2018年4月20日,《晏中華與上海華誼工程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8)滬0112民初3835號】判決結果:一、上海華誼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晏某華交通津貼差額350元;二、駁回晏某華其餘訴訟請求。

這兩招下來,上海華誼完全扭轉了“敗局”,完勝老職工晏某華。

第三場,上海華誼又敗了,但屢敗屢打

很顯然,晏某華不服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18)滬0112民初3835號民事判決,於2018年6月7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8年12月3日,該院《晏中華訴上海華誼工程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2018)滬01民終7129號】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本案中,勞動合同約定晏某華在財務崗位工作,雙方均應依該約定履行。雖然《公司員工崗位競聘和安置實施辦法》經過上海華誼七屆一次職工代表大會表決,但晏某華未予接受。一審認為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已直接變更了晏某華的勞動合同,缺乏依據。晏某華未參加競聘,雙方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約定。即使按上海華誼所述,2017年1月1日起晏某華屬待崗狀態,該待崗亦非基於雙方達成的合意。安置辦法規定接到待崗通知書後第二個月起按已公佈的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該工資報酬的調整有欠合理。鑑於2016年6月前晏某華的月工資合計為19,160元,上海華誼2017年1月以應發工資6,697.90元發放,確有不足,應支付當月工資差額12,462.10元。

裁決如下:一、維持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18)滬0112民初383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撤銷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18)滬0112民初3835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三、被上訴人上海華誼工程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上訴人晏某華2017年1月工資差額12,462.10元。

如此一來,晏某華又贏回來了,上海華誼再次敗訴!而不甘心失敗的上海華誼,堅持屢敗屢打再上訴、再申請......

作為再審申請人的上海華誼因與被申請人晏中華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滬01民終7129號民事判決,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後做出的《上海華誼工程有限公司與晏中華勞動合同糾紛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9)滬民申1060號】顯示,判決結果如下:一、指令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到此,歷時三年多的這場勞動糾紛官司似乎還沒有劃上句號的意思,今後還將會有所變數。而雙方當事人為此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財力,寧可把錢花到法院和律師那裡,也不向對方低頭,都只為“一個說法”。而從另外一個角度看,上海華誼的確是舉步維艱,人心渙散,家窮是非多,越閒越矯情,試想想,如果上海華誼日進斗金,公司全力集中精力抓發展,領導員工上下一心,哪有心思落落這些“雞毛蒜皮”的事!

“華誼”與一個33年工齡職工的“仇怨交惡史”

上海國企“華誼”與一個33年工齡職工的“仇怨交惡史”

據官網介紹,上海華誼工程有限公司(HYEC,原上海工程化學設計院有限公司)創建於1985年,是上海華誼(集團)公司旗下集化工、石化、醫藥工程、建築行業、建築工程的諮詢、設計、項目管理和總承包EPC/EPCM等服務為一體的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本行業信用等級AAA級,並擁有承攬境外工程項目的資格。但其官網信息更新停滯在2018年9月30日,這一年多尚未有任何信息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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