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態環境廳關於執行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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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極星大氣網訊:日前,四川發佈關於執行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詳情如下: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關於執行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

2020年 第2號

為加快我省大氣環境質量改善,打贏藍天保衛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實施辦法》《四川省打贏藍天保衛戰實施方案》等相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在我省大氣汙染防治重點區域執行國家排放標準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和特別控制要求。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執行地區

執行地區為《四川省打贏藍天保衛戰實施方案》劃定的省大氣汙染防治重點區域,涉及15市77縣(市、區),具體名單見附件。

二、執行行業與時間

(一)新建企業(項目)

1.對於國家排放標準中已規定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或特別控制要求的行業以及鍋爐,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9個月後,新建企業(項目)執行本公告中相應標準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和特別控制要求。

2.對於目前國家排放標準中未規定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或特別控制要求的行業,待相應排放標準制修訂或修改後,按規定時間執行相應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和特別控制要求。

(二)現有企業

1.對於國家排放標準中已規定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或特別控制要求的行業以及鍋爐,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2個月後,成都平原(成都、德陽、綿陽、樂山、遂寧、雅安、眉山、資陽)、川南地區(自貢、宜賓、瀘州、內江)的大氣汙染防治重點區域現有企業執行本公告中相應標準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和特別控制要求;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8個月後,其它大氣汙染防治重點區域現有企業執行本公告中相應標準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和特別控制要求。

2.對於目前國家排放標準中未規定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或特別控制要求的行業,待相應排放標準制修訂或修改後,按規定時間執行相應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和特別控制要求。

三、其他要求

(一)已確定異地搬遷、為執行更嚴格大氣汙染控制標準進行升級改造的企業,在異地搬遷、升級改造前可暫不執行本公告中特別排放限值和特別控制要求。

(二)已實施超低排放改造的企業,其實施超低排放改造的汙染因子不執行本公告,其他汙染因子按本公告要求執行特別排放限值和特別控制要求。

(三)本公告未涉及的企業,或已涉及但可暫不執行特別排放限值和特別控制要求的,仍按相關規定和標準執行。國家或地方有更嚴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四、本公告由四川省生態環境廳解釋。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3月16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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