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青島又有2區市發佈重要通告

市南區衛生健康局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發佈通告要求擬由境外入市南區的人員應提前72小時報備。此外,通告還指出市民應當積極對境外入市南區人員進行監督發現境外入市南區人員可能違反疫情防控措施的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機關或者街道辦事處舉報。


關於加強新冠肺炎疫情

境外輸入防控工作的通告


為有效防範和應對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輸入,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境外入市南區人員主動申報和全區市民監督舉報的有關要求通告如下:

一、主動申報

(一)申報對象

自2020年3月18日零時起由境外入市南區人員(指出國返回的中國公民和入境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包括通過境外直接抵青或從其他城市中轉抵青進入市南區的人員


(二)申報要求

1.擬由境外入市南區的人員,應由其本人、親屬或所在單位提前72小時向居住地所在社區(居委會)報備

2.境外入市南區人員在到達市南區後,應當遵守有關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和命令,必須在第一時間主動向所在社區(居委會)、企業(單位)如實申報個人信息,報告健康狀況、活動軌跡、接觸人員等相關情況,第一時間通過山東省電子健康通行碼“來青申報”模塊申請健康通行碼,接受檢驗檢疫、隔離觀察等疫情防控措施。

3.賓館、酒店等要嚴格落實入境人員臨時住宿登記報告義務,接待單位、社區(村居)、出租房主、留宿人等應按規定將入境人員的健康狀況、活動軌跡、接觸人員等情況及時向公安機關或相關疫情防控部門報告,引導入境人員第一時間通過山東省電子健康通行碼“來魯申報”模塊申請健康通行碼,配合落實各項疫情防控措施。

4.截至本通告發布之日入境未滿14日且未向所在社區(居委會)、企業(單位)報到的人員,應當儘快報到

,並通過山東省電子健康通行碼“來青申報”模塊申請健康通行碼。


(三)隔離措施

1.境外入市南區人員必須第一時間根據疫情防控部門的要求進行十四天的集中或居家隔離觀察,自覺進行體溫檢測。

2.境外入市南區人員出現發熱、咳嗽等異常症狀,必須主動向所在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報告,由區內轉運車輛轉運至定點醫院就診,不得擅離居家隔離場所,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就醫。


二、監督舉報

市民應當積極對境外入市南區人員進行監督,敦促其按規定申報登記。發現境外入市南區人員可能違反疫情防控措施的,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機關或者街道辦事處舉報。


三、法律責任

對入境人員故意隱瞞謊報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拒不執行疫情防控規定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青島市市南區衛生健康局

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

2020年3月17日


為加強入境人員來膠州登記管理

膠州市公安局

也發佈相關工作通告


膠州市公安局

關於加強新冠肺炎疫情

境外輸入防控工作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入境人員來膠州登記管理,維護正常疫情防控秩序和生產生活秩序,切實保障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加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境外入膠州市人員主動申報和全市市民監督舉報的有關要求通告如下:


一、主動申報

(一)申報對象

自2020年3月17日零時起由境外入膠州市人員

(指出國返回的中國公民和入境的外國人、無國籍人)。


(二)申報要求

1.擬由境外入膠州市的人員,應由其本人、親屬或所在單位提前三日向居住地所在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報備

2.境外入膠州人員在到達膠州後,應當遵守有關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和命令,必須在12小時內主動向所在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如實申報個人信息,報告健康狀況、活動軌跡、接觸人員等相關情況,接受檢驗檢疫、隔離觀察等疫情防控措施。

3.賓館、酒店、出租房主、接待單位等要嚴格落實境外入膠州人員臨時住宿登記報告義務,按規定將入境人員的健康狀況、活動軌跡、接觸人員等情況及時向公安機關或相關疫情防控部門報告,引導入境人員第一時間通過山東省電子健康通行碼“來魯申報”模塊申請健康通行碼,配合落實各項疫情防控措施。


(三)隔離措施

1.境外入膠州人員必須第一時間根據疫情防控部門的要求進行十四天的集中或居家隔離觀察。

2.境外入膠州人員出現發熱、咳嗽等異常症狀,必須主動向所在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報告,撥打120急救電話,乘坐急救車到定點醫院就診,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就醫。


二、監督舉報

市民有義務對境外入膠州人員進行監督,敦促其按規定申報登記。發現境外入膠州人員可能違反疫情防控措施的,積極向所在地公安機關或者街道辦事處舉報。


三、法律責任

(一)對入境人員故意隱瞞謊報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拒不執行疫情防控規定的,有關單位、社區或者個人不按規定登記報告入境人員信息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按規定進行隔離(集中或居家)或在指定場所醫學觀察期間私自外出、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造成疫情傳播,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膠州市公安局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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