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義市市場監管局疫情防控期間典型案例(第二批)

1、興義市某公司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案

2020年1月27日,興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對興義市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從當地勞保用品批發部購進3M等普通防顆粒物口罩(包裝標註生產公司為3M中國有限公司),冒充醫用口罩批發銷售給部分藥店、診所及消費者,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5條之規定,已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2、興義市某勞保經營部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口罩案

2020年1月27日,根據舉報,興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興義市某勞保經營部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有3M口罩,該口罩經抽樣送檢,經3M中國有限公司鑑定為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4條之規定,已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3、貴州某連鎖藥店有限公司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口罩、哄抬價格案

2020年1月27日,興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投訴線索,依法對貴州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該公司以3.5元/只、5元/只、7元/只的進價從不同供貨者手中購進3M口罩,無合法有效票據,未錄入本公司的管理系統,以6元/只、7.5元/只、10元/只、16元/只、20元/只不等的單價進行銷售,在銷售中未明碼標價,且安排以現金收款、店員個人微信收款等方式收取銷貨款。當事人某分店銷售的3M口罩,經抽樣送檢,3M中國有限公司確認為侵犯3M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在本局調查中,當事人還提供虛假進貨票據,虛構口罩的購進數量、成本等。當事人的行為構成哄抬價格、未明碼標價、銷售侵權商品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2020年3月17日,興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3M口罩22只,罰款人民幣210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4、興義市某公司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口罩、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物價案

2020年2月2日,興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當事人微信公眾號發佈的口罩銷售信息到當事人倉儲中心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購進17000只“必衛康”口罩(執行標準:GB2626-2006),在其公司微信公眾號發佈消息稱“近期疫情影響,口罩、消毒液等商品成為抗擊疫情緊缺物資,XXX近期已採購近4萬隻口罩,瞬間售罄,導致大量用戶沒有購買到”,經調查,其內容虛假,屬虛構本地貨源緊張,可能推高防疫用品價格預期的行為。當事人銷售的口罩未標註生產日期、儲存壽命等,不符合《GB2626-2006呼吸防護用品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國家標準的規定。該口罩的進貨單價為2.8元/只,當事人以6.8元/只、8.8元/只的價格進行銷售。已銷售7000只,捐贈及自用5000只。當事人的行為構成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商品和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規定, 2020年3月12日,興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擬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口罩5000只;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9520元;並處罰款人民幣120000元的行政處罰,近期將下達處罰決定書。

5、興義市某衛生室銷售劣藥案

2020年2月6日,興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舉報,依法對興義市某衛生室進行檢查。經查,該衛生室銷售的藥品“勒馬回片”已超過藥品有效期限,且已售出給患者服用,興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超過有效期限藥品“勒馬回片”1.5盒;並處罰款人民幣14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6、黔西南州某藥業零售連鎖有限公司某分店銷售藥品、醫療器械未明碼標價案

2020年2月6日,興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黔西南州某藥業零售連鎖有限公司某分店進行檢查,發現該店藥架上的部分藥品、醫療器械未明碼標價銷售。興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320元;並處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7、興義市某超市銷售標籤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2020年1月3日,興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對興義市某超市進行檢查,經查:該超市銷售的“越南黃龍綠豆糕”包裝標明原產國為越南,但包裝上未載明境內代理商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銷售的谷娃稼·木耳,該產品標明有產品標準代碼:GB/T 6192,未標明質量(品質)等級。銷售的駿馬·波波糖,包裝介紹:“...未加任何添加劑,嚴格控制低糖量...是目前低糖量食品中一種具有民族特色的傳統饋贈美食佳品”。其聲稱“低糖量”,沒有標明糖的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的要求。2020年2月28日,興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對該超市作出沒收 “越南黃龍綠豆糕”879.9公斤,“谷娃稼·木耳”1袋,“駿馬·波波糖”27袋;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614.20元;並處罰款人民幣50000元。

8、興義市某百貨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餐包)案

2020年3月2日,興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興義市某百貨店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未標註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等內容的餐包(包括一次性筷子、勺子、餐巾紙)。其行為構成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標準的產品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興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0年3月16日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不符合標準的餐包3件零4包(2720套);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12元;並處罰款人民幣2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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