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为了更好的发展经济,我国各地一直在陆陆续续的开展房屋整治的行动,如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等,而这些行为一般都被称之为拆迁行为,对于房屋拆迁和房屋腾退行为,实际中广大被拆迁人常常会混淆,那么“腾退”是否属于拆迁行为呢?
从法律上讲,“腾退”一般是指房屋使用权人没有合理理由,就占用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而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使用者搬离房屋,从而采取的一种方式。房屋腾退一般要先通过协商解决,若是协商不成就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实际上,腾退并不是一个专业的法律名词,即便出现,也较多用于民事案件,与征地拆迁无关。
近年来,征地拆迁过程中这一词的出现频率高了起来,主要是村委会与村民签订一纸协议,补偿给村民一些钱,让村民搬离该房屋,宅基地被集体收回。
那么村委会要求村民腾退房屋,到底有什么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村民会议可以讨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方案,也正是基于这一条款,有些村干部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在拆迁前夕以“腾退”为名收回村民的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达到后续的目的。
由此可知,与具有行政强制性的征收拆迁相比,腾退其实是不具有强制性的,而是具有平等地位的村委会与村民,双方协商一致后搬迁的过程,从本质上来看,更像是协议拆迁,所以补偿标准是双方协商确定的。
同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委会通过“腾退”方式将村民排除在征地拆迁程序之外,侵犯了村民合法的财产权利。依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只有省级以上政府有批准征地的权力,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实施征地行为。村委会的这一行为,违背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北京英淇拆迁律师提醒:
腾退项目的情况、种类纷繁复杂,在腾退过程中,大家一定要注意是否存在“以腾退规避征收程序”的违法行为。广大被腾退人一定要在充分分析自身房屋情况的基础上理性维权,及时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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