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強制執行不能看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當寫下這個題目的時候,還在想,這兩者能聯繫到一塊嗎?試試吧。先說一個案例,在強制執行程序中,法院要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而且已經採取了凍結的措施,但案外人提出了執行異議,理由是被執行人名下的存款,是案外人的信託財產,被執行人是根據信託協議管理這些財產。按照信託法規定,該財產不屬於被執行人所有,不能被強制執行。最終法院解除了對涉案存款的凍結。

對信託制度有些陌生,不知道信託財產還有這麼大的阻卻能力,面對不能強制執行特殊財產,還是有必要研究一下,為什麼信託這麼厲害。(僅對財產信託而言)

信託制度發源於英國,在13世紀的英國,公眾有特別深厚的宗教信仰,公眾受此影響,會在死後把土地遺贈給教會,於是教會就擁有越來越多的土地,而當時的法律規定,教會的土地是免稅的。英國王室想要徵稅就特別困難,制訂了相關的法律應對,而當時的法官多是教徒,為了對付這些法律,創設一種新制度, 就是遺贈給教會的土地,贈送給第三人,並與第三人約定,贈送的目的是為了教會的利益,讓第三人從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轉交給教會,叫做“替教會管理或使用土地”。 很顯然封建君主不會容忍,經過雙方的博弈,該制度在17世紀為法院所承認,而發展為信託。

近現代信託的發展和完善,得益於二戰後的美國,美國是世界上信託制度最發達的國家。在美國的普及傳播後,中國也予以承認,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及配套的法規。信託制度在中國得以普及,並被公眾認識和應用。目前可以查到的案例有:梅豔芳、沈殿霞、王菲李亞鵬、SOHO中國張欣以及傳媒大亨默多克和華裔妻子鄧文迪,都是通過信託制度來處理個人財產的。(有興趣可以搜索相關案例)

存在即合理,信託制度能夠得到中方人士認可,可想在制度設計方面還是有合理之處的,通過上述的舉例,也不難發現,對於國內的富人而言,富不過三代是財富傳承中最害怕的魔咒,隨著富一代年齡的增長,對於財富的傳承和管理非常敏感,而信託制度就能很好的解決這個問題,就像傳承百年的肯尼迪、洛克菲勒家族。嘗試舉幾個信託的功能,財產的保護和隔離,家族財富傳承,財產合理配置,防止財產揮霍,養老保障自己,減少繼承糾紛,避免複雜的繼承關係,避免特殊目的的婚姻,防範監護人的道德風險,特定人的長期關懷(子女教育)等。

從強制執行不能看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更是將信託制度進一步的明確,其中第95條規定,信託財產在信託存續期間獨立於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財產。委託人將其財產委託給受託人進行管理,在信託依法設立後,該信託財產即獨立於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固有財產。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財產,以及通過對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等方式取得的財產,均獨立於受託人的固有財產。因此,當事人因其與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之間的糾紛申請對存管銀行或者信託公司專門賬戶中的信託資金採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託法》第17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應當准許。已經採取保全措施的,存管銀行或者信託公司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該賬戶為信託賬戶的,應當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對信託公司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的保全,也應當根據前述規則辦理。

回到本文的開頭,法院解除對信託財產的凍結,也是法律的應有之義。

從強制執行不能看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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