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行進軍娛樂圈吧‖分析孫楊上訴幾無可能翻案

首先我要表態非常希望孫楊能上訴推翻CAS的仲裁,但按照目前的形勢和孫楊的問題,幾乎不可能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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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出了一個大消息,一個足夠引發全世界轟動的消息:北京時間2月28日下午,國際仲裁法庭(CAS)宣佈了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對中國游泳選手孫楊國際泳聯一案的聽證結果。CAS裁定:孫楊敗訴,對其禁賽八年,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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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一宣佈消息後,國內媒體一片鳴不平,孫楊第一時間也在全平臺發佈了聲明:我剛剛訓練完畢,我一直堅信自己的清白。收到國際體育仲裁院的裁決結果,我感到震驚,憤怒,不能理解!我明明按照興奮劑檢查的各項規定,積極配合,只是因為檢查人員不具備資質,他們當時自己也承認了這一點,所以同意不帶走血樣,怎麼就成了我的錯誤?!考慮到國際體育仲裁院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我已經委託律師依法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讓更多的人知道事實真相。

到底是孫楊說的是事實,還是CAS的裁決證據是事實呢?我們來看看裁決的依據是什麼:

1.孫楊的行為被認定違反國際反興奮劑條例2.5“篡改興奮劑檢查”。

CAS在裁決中說,對孫楊的賽外檢測人員符合資質,而孫楊並沒有呈現出他有完全正當的理由可以毀壞檢測樣本並放棄本次興奮劑檢測。分析CAS的依據來看,檢測人員的資質是沒問題的,也就直接反駁的孫楊主張的血檢官和尿檢官不能提供證明的主張。依據孫楊方的主張,血檢和尿檢確實不能提供文件,但這和CAS的標準規定衝不衝突,或者準確的說孫楊理解透了沒有檢測的規則有關,這點代理律師應該搞清楚,要對症下藥,提供證據。這一點也是仲裁勝訴的關鍵,可以我們張律師沒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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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致命點來了,孫楊扣留並銷燬樣本,還未完成整個檢測過程,這在整個興奮劑檢測歷史上都沒有的!這個地方就體現出程序的重要性!孫楊可以提出疑問,前提是你得讓整個檢測完,血樣尿樣得留在檢測組手裡,而不能僅僅因為你覺得問題就可以不檢查,就可以把樣本銷燬。至於孫楊舉證說監測人員也同意不帶走樣本,孫楊公佈了他現場親手寫的漢字證明書,對方很容易推翻說是你強迫的,你就應該讓對方用英文寫,而且全程錄像,坐實證據。所以CAS才依據孫楊不能用這個存疑而且是被仲裁庭排除的理由就能抹除毀壞樣本的藉口。這直接構成了抗檢的理由:沒完成檢測,沒保留樣本。孫楊要對法律有基礎認知才行呀,不是你想怎樣就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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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入點講,就算對檢測人員存疑,孫楊方並沒有足夠令人信服的理由,去證明他銷燬樣品合乎程序規則。仲裁小組指出,提供血液樣品是一回事,對測試人員的身份提出質疑是另一回事。無論如何,孫楊應該將完整的尿樣留在測試機構手中。你去毀掉樣本就是心虛的證明嘛。(建議上訴對策:從違反程序入手去推翻內容,那就是檢測人員不合格以及流程不合格,雖然希望微乎其微,但也是一個辦法)

2.由於孫楊“多次違規”(首次是2014年11月25日,孫楊因治療心肌炎服用萬爽力,被檢出含有違禁藥物曲美他嗪被禁賽三個月),根據條例10.7.1,八年的量刑由此得出,而且是CAS三位仲裁專家一致認定的結果。

2014年5月17日孫楊在全國游泳冠軍賽1500自決賽藥檢呈陽性,後召開聽證會提供清楚有力證據證明無意使用禁藥後判定誤服禁賽3個月。不管你是誤食還是有意,這都算你違反興奮劑了,這這點沒啥可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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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說一下CAS的聽證會律師舉證翻譯和仲裁員的問題,真的想吐槽一下。對方不是司機是粉絲,拍照,求籤名……,這算哪門子證據,這個證據拿來幹嘛的?還有翻譯,在聽證會這麼重要場合,翻譯不合格,把200次翻譯200毫升,更換翻譯,推遲判決,CAS也算起合情合理了,這麼大個明星就不能找個靠譜的翻譯嗎?把自己命運當兒戲。還有仲裁員,依據仲裁規定,雙方各推薦一名仲裁員,孫楊居然推薦了一名反華態度很鮮明的仲裁員英國的Philippe Sands,這傢伙專業是厲害,更厲害的這東西反華態度比較鮮明,孫楊你這不是…………,哎!中國有六個CAS現有籍仲裁員,你幹嘛不選擇中國人,是不相信自己國人的能力麼?最後你選擇的仲裁員給你致命一擊,三票全額通過禁賽你八年。你說你…………,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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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還有最後上訴的機會,瑞士聯邦法院撤銷CAS裁決的情形非常有限,僅在仲裁庭的組成、獨立中立、管轄權有嚴重瑕疵,或是違反仲裁的正當程序(due process)和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的情形下,CAS仲裁裁決才可能被瑞士聯邦法院撤銷,因此翻案几率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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