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鬧心哥”真鬧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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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下午2:00,達茂旗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郝某某防疫物資詐騙案在達茂旗法院開庭並當庭宣判。被告人郝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判處罰金10萬元,郝某某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CCTV-12社會與法、中國庭審公開網同步網絡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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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被告人郝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在無供貨渠道、無口罩、體溫槍等防疫物資的情況下,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物,利用名為“鬧心哥”和“專做疑難信貸”的微信在朋友圈發佈售賣口罩、體溫槍等防疫物資的虛假信息。在騙取被害人武某某、烏某某、龍某某、李某某分別為購買口罩或體溫槍而通過微信、支付寶或手機銀行轉來的共計人民幣918570元后,被告人郝某某將手機關機。截至案發,4名被害人均無法聯繫被告人郝某某。後經調查,被告人郝某某將絕大部分詐騙所得用於網絡賭博及揮霍且無法退賠被害人人民幣859870元財產損失。

獲知該案後,包頭市檢察院涉疫情防控檢察業務指導工作領導小組第一時間要求上報案件基本情況,對案件證據、起訴書、出庭預案、公訴意見書等進行指導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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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茂旗檢察院迅速啟動涉疫情案件快速辦理機制,開展提前介入工作,確定由達茂旗檢察院檢察長尹桂君承辦此案。並第一時間組織召開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法院“三長”會議,就本案“偵、捕、訴、審”標準,統一意見。達茂旗檢察院先後4次分別就收集固定電子證據、排除非法證據、規範化調取證據、排除共同犯罪等11個方面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完善證據鏈條,夯實證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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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茂旗檢察院受理此案後,於當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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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承辦檢察官在達茂旗檢察院遠程提訊室,向郝某某逐條解釋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的內容,再次確認其是否自願簽署具結書。隨後,在值班律師的視頻見證下,派駐看守所檢察室幹警將具結書交由郝某某簽字確認。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間,虛構銷售口罩、體溫槍的事實,通過網絡詐騙多名被害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對其違法所得應繼續追繳。被告人郝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依法從輕處罰。達茂旗檢察院建議對被告人郝某某判處有期徒刑11年,判處罰金10萬元。達茂旗法院全部採納檢察院的量刑建議。


審核:高順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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