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耳開除員工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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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搞清楚拜耳公司辭退這位女員工的依據,我們有必要先看看她有哪些不當的做法。從現在各媒體公佈的信息看,這位女子至少有兩項不當行為。

第一,該女子回國後,拒絕按照疫情期間的相關規定進行14天的隔離。

第二,該女子外出跑步時未按疫情的相關規定戴口罩。

第三,該女子在社區工作人員勸導時,大喊“救命,有人騷擾”,汙衊稱工作人員。

那麼,拜耳公司辭退該女員工到底有什麼依據。

如果一個人在外企工作過,就會對外企的內部管理規定有清楚的瞭解。像拜耳這樣的國際性的大公司,我們更不難想象它的內部管理規定究竟有多麼嚴格和多麼廣泛,尤其是涉及所在國家的法律法規,會有專門的管理條款。國際性、世界級的化工企業除了一些日常的管理原則外,最重視的維度有三項:第一是“安全”,畢竟是化工企業,發生火災和爆炸的危險性極高;第二是“個體尊重”,他們對員工的人格是否受侵格外重視,“個體尊重”涉及的也是安全,只不過屬於“個體安全”;第三就是“遵守所在國(地)的法律法規”。由於工作關係,我以前曾經和拜耳的管理層有過親密的接觸,對他們的內部管理制度多少有些瞭解。類似拜耳這類公司關於第三項的管理條款,一般會這樣描述:

--員工應遵守並尊重所在國/地(逗留國/地)的各項法律法規以及民俗,否則視為“嚴重違規”,公司保留解僱違法、違規員工的權力。

這個條款是什麼意思呢?“嚴重違規”就意味著,解僱的時候沒有任何補償;保留權力的意思就是“是否解僱,視違法違規的具體情況而定”,但達到解僱條件,則一定會解僱。

你們要相信,國際性、世界級的外企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上可以得第一。他們在處理員工時本身會非常慎重,因為公司必須首先遵守法律法規,而拜耳公司根據內部管理條款解僱這位女士依據就是內部的這類條款。

這是其一。另外,在這類還有一種條款,就是“公司員工在任何地點、任何時間都有維護公司名譽的責任和義務,不得通過行為或語言毀壞公司聲譽,公司保留違反本條的處罰權力”。這位女士觸犯疫情管理的相關規定,還汙衊社區工作人員“騷擾”她,已經對拜耳的聲譽造成了極壞的影響。

綜上,拜耳公司辭退這位女士,至少有兩條一句:不遵守法律法規和毀壞公司聲譽。

這裡順便給大家再舉一個例子:2001年,我在一家500強的國際性的公司任職,在它的價值觀體系中有一條,語言表述為“尊重個人”。這種價值觀落實在員工(員工包含了公司所有的人員,管理者和普通員工)行為上,明確提出“爭論時不得情緒化地拍桌子,不得用食指指人”。在一次生產管理的會議上,一位維修部的副經理在爭論時,由於拍了兩次桌子,被調離崗位,掛了起來。

作為個體,我們首先是生活在一個國家,所以首要的責任是守法;其次,要細讀一個公司的內部管理制度,避免違規時還不清楚“違了什麼規”。

拜耳公司能夠招聘到到這樣的一個素養、修養、涵養如此低下的女子,實在是一種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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