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被舉報製造冤假錯案的女法官,被以行政枉法裁判罪提起公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信息:日前,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成員、副院長張家慧(副廳級)涉嫌受賄罪、行政枉法裁判罪、詐騙罪一案,經海南省人民檢察院交辦,由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家慧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張家慧,聽取了辯護人意見。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張家慧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在行政審判活動中指使、授意他人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特別嚴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行政枉法裁判罪、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什麼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審判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9第2款規定,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最高刑期是多少?

根據刑法第399條第2款的規定,犯該罪最高判刑是10年有期徒刑。


三、誰有權偵查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案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條第2款之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因此,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由人民檢察院來立案偵查。


四、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僅限於從事民事、行政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具體包括各級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及助理審判員等。

(二)犯罪的主觀方面:主觀方面上必須是故意,明知自己的行為違背了事實和法律仍然枉法裁判。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三)犯罪客體:侵害的客體國家審判機關的正常審判秩序活動。

(四)犯罪的客觀方面: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常見犯罪表現有,故意偽造、蒐集證據材料;引誘、賄買甚至脅迫他人提供偽證;篡改、毀滅證據材料;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無視法律規定;違反訴訟程序,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等等。


五、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財產損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當事人及其親屬自殺、傷殘、精神失常的;

(3)偽造有關材料、證據,製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當事人製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檢察院發佈的信息來看,張家慧身為海南高院前副院長,在行政審判活動中指使、授意他人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特別嚴重,根據刑法第399條2款的規定,法院可能會張家慧犯行政枉法裁判罪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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