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消費終端全鏈條控制 兩位法學專家談《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法

“當前正處於疫情防控關鍵時期,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具有法律效力的禁食野生動物的決定,為將來《野生動物保護法》及相關法律的修改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礎,這是一個很好的契機。”


在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中國環境法治公益平臺近日舉辦的題為“巔峰對話:從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看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公益講座上,天津大學法學院院長、國家生態環境專家委員會委員孫佑海和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汪勁均表達了對修法的希望。


從消費終端全鏈條控制 兩位法學專家談《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法


禁食野生動物矯枉必須過正


食野味在我國已有千百年歷史,改變一些人長期形成的生活習慣和傳統,是一件困難的事情,禁食野生動物之路也必然一波三折。

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自1988 年制定通過,先後歷經2004 年和2016 年大改和2018年小改。特別是2004年修訂從2003 年上半年就開始動議,肆虐全國的非典疫情,讓政府和社會認識到食用野生動物可能帶來的公共衛生安全風險。令人遺憾的是,由於疫情推斷的科學論證不足,修法結果對禁食野生動物問題並未涉及。


2015年底,《野生動物保護法》再次迎來大改。在全國人大關於《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的說明中寫道,“濫食濫用野生動物的陋習在一些地區還相當盛行”。“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走私和非法貿易的問題在邊境地區時有發生,不僅威脅生態安全,還危及人體健康,敗壞社會風氣,有損國家聲譽”。一審稿中有對食用野生動物進行一定的限制和禁止的規定,二審稿和最後通過的時候,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規則又被取消了,只留下了“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規定,為蝙蝠和果子狸公開銷售留了一個口子。


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絕不是一般的工作安排題,也不是一個具體的管理措施問題,而是事關國家重大公共衛生安全、涉及“保命”的最基本的問題。孫佑海說,“ 我們再也不能猶豫了,必須在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這個重大原則問題上痛下決心。”

當前正處於疫情防控關鍵時期,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月24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能夠在相關法律修改之前,先及時明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提供了有力的立法依據。

“ 這是一個非常好的契機,這次矯枉必須過正,我們不能讓食用野生動物造成的疫情再來,一定要改。”汪勁說。


發揮地方立法先行先試優勢


自然界野生動物種類繁多,在我國僅保護類野生動物就有2000餘種。如何把握好全面禁食野生動物的界限?對此,有業內人士建議設立可食用動物“ 白名單”,既可以讓公眾放心食用,也可以給執法帶來便利。缺點是,目錄可能過於冗長,無法很好地回答“ 究竟什麼動物可以吃”的問題。


另有業內專家建議設立“ 禁食目錄”,也就是“ 黑名單”,明確哪些動物不可以吃。“ 人類食用動物範圍較廣,目前已知的引起疫情的動物數量有限,是否要全面禁食野生動物,關鍵要看其體內攜帶病毒的多少和稀缺度。”汪勁認為,未來野生動物保護和非食用的範圍會進一步擴大,名錄要實時進行調整,確保科學嚴格保護野生動物。

“某一地方因為地理環境和生存條件因素的影響,某種動物會多,而這種動物在其他地方因為數量少,仍屬於受保護動物,未來可以通過地方性法規進行授權,授權給地方政府,地方可以在授權範圍內作適當的調整,也可以在地方法律中進行規定。”汪勁說。


我國進行了生態文明體制改革,2015年《立法法》進行了修改,賦予了“ 設區的市”在環境保護領域的立法權。這之後很多“設區的市”陸續制定了地方性法規,讓地方固有事務的權力擴充和實現。


近日,廣東、海南和深圳等地率先修法,禁食野生動物。其中,特別值得一提的是,2月25日起,《深圳經濟特區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開始向公眾徵求意見。據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介紹,這份“白名單”根據前期的調查將9種可食用陸生動物和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動物列入。“ 白名單”仍有修改完善的餘地,各方的意見將成為立法的重要參考。同時,深圳市還根據《決定》的要求,設立了食用動物的“黑名單”。


《立法法》鼓勵設區市在環境保護和城市建設等領域優先設立地方性法規,這是一個契機。“ 只要不違背《決定》和《野生動物保護法》禁止性規定、授權性規範和法律嚴格禁止的內容,都可以作擴充。”汪勁進行了補充。


堵住從捕殺到餐桌所有漏洞


我國“野味產業”規模龐大。根據調查估算,2016年,全國野生動物養殖產業的專兼職從業者有1409多萬人,創造產值5206多億元。


全面禁止食用之後,人工繁育野生動物養殖者何去何從?有關部門正在制定《畜禽遺傳資源目錄》,明確哪些不能養,哪些可以養。


《決定》的出臺實施可能會給部分飼養動物的農戶帶來一些經濟損失,特別是在一些重點地區,可能會使長期以來專門從事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一些單位和農戶生活受到較大影響。從這個角度來看,《決定》的實施會遇到一定的阻力。“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為《決定》的實施提供相應保障。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指導、幫助受影響的農戶調整、轉變生產經營活動,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他們一定的經濟補償。”孫佑海建議。


野生動物從被捕殺到被擺上餐桌的問題,涉及多個部門,在條塊管理沒有得到根本改變的情況下,很多措施執行有一定的難度。“ 國家和地方都應當健全執法管理體制,明確執法責任主體,落實執法管理責任,加強協調配合,加大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力度,嚴格查處違反《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對違法經營場所和違法經營者,依法予以取締或者查封、關閉。”孫佑海建議。為有效實施《決定》,需要各部門建立權力清單制度,並開展執法考核,促進依法執法監察,防止執法部門之間相互推諉而影響執法效果。


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者從重處罰


《決定》嚴格禁止一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的行為,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加重處罰,充分發揮法律手段在抗擊疫情中作為國之重器的作用。


孫佑海對加重處罰進行了解釋。根據法律,加重處罰須有法定加重情節,並只限於主刑加重。加重處罰有一般加重與特別加重之分,前者指刑法規定適用於所有犯罪的加重,後者指只對刑事法律特別規定的某些犯罪可以加重處罰。如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規定,勞改犯逃跑後又犯罪,或勞改、勞教人員對檢舉人、被害人以及有關司法工作人員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幹部,群眾行兇報復的,可以加重處罰。儘管勞教制度已經廢止,但此類加重處罰的方式對審理類似案件仍有借鑑意義。


《決定》規定了加重處罰的條款,可以看到國家在新冠疫情暴發的嚴峻時刻,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堅強決心和接地氣的務實態度。


對《決定》增加的違法行為,參照適用現行法律有關規定處罰。所謂參照適用,即參考適用的意思。對於《決定》新增加的違法行為,要求參照適用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處罰,體現了我國立法機關實事求是的品格。為了保持法制的嚴肅性,參照適用不應持續過長時間。未來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時,有必要基於《決定》的實施情況,一一規定相應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責任。


野生動物保護既涉及野生動物資源保護、也涉及所在區域的生態環境安全。兩位專家認為,檢察機關和社會組織對行政監管漏洞或者執法不到位、不嚴格等問題,以及捕獵濫食野生動物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行為,可以提出環境民事或行政公益訴訟。

同時,地方人民政府也可以對違法行為提出生態損害賠償。究竟誰是賠償的義務人,是捕獲者、販賣者、運輸者,還是食用者?孫佑海建議,可以擴大主體,增加濫食者和食品加工者,過去沒有對餐館加工者做出規定,只有獵捕、運輸、交易,現在要對餐館加工者和食用者提出生態償。“只有下決心剎住‘ 濫食’野生動物這個源頭,才能從根本上剎住獵捕、交易、運輸野生動物的歪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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