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全面禁食野生動物背後有何意義?專家:迴歸“保護法”本質的開端

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一項專門決定,意味著我國正式確立全面禁食野生動物制度。自此,野味全面走下餐桌有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全面禁食野生动物背后有何意义?专家:回归“保护法”本质的开端

此前市場監管總局等三部委曾發佈公告,至全國疫情解除期間,禁止野生動物交易活動。如果說三部委的公告給中國野味市場踩了一腳急剎車,那麼這次車輛繼續停在路邊,至少到接下來的修法正式通過後,車輛大概率都不會移動。

值得明確的是,該決定的性質並不是法律,但它具備法律效力,目前野生動物保護主要參考的法律依然是《野生動物保護法》。有專家表示,該決定在此前三部委公告和未來正式修法間承上啟下,目的是填補現有法律的漏洞,從源頭上消除野味對公共衛生安全帶來的隱患。

專家認為,決定體現了相關法律立法思路的轉變,開始從“為了利用而保護”逐漸迴歸“保護法”的本質。“這是一個重要的趨勢。”

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下稱《決定》)。

全面禁食所有野生動物是《決定》的最重要內容之一。據悉,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僅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納入禁食範圍,但此次《決定》規定所有陸生野生動物都禁止食用,連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也包括在內。《決定》規定: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三有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為何要全面禁食野味?自然之友總幹事張伯駒認為,《決定》可以有效地填補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中的一些漏洞,例如市場上野生動物檢疫普遍不足,以及利用馴養繁殖許可證“洗白”等常見問題。“這些漏洞給公共衛生安全帶來隱患,在正式修法前的過渡期這樣規定是很有必要的。”

另一方面,山水自然保護中心保護主任趙翔認為,《決定》規定全面禁食野味,也有利於降低一線執法人員工作的難度,客觀上推動更有力的監管。

人工繁育、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也在《決定》提及的禁食範圍之內,這可能會給部分養殖戶帶來經濟損失。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表示,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指導、幫助受影響的農戶調整、轉變生產經營活動,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補償。

趙翔告訴南都,我國目前野生動物養殖總規模不算很大,但因為這部分產業涉及到很多的經濟欠發達地區,國家出臺的補償政策有助於彌補老百姓的損失。

禁食後還有什麼動物可以吃?楊合慶稱,魚類等水生野生動物不列入禁食範圍。此外,比較常見的家畜家禽(如豬、牛、羊、雞、鴨、鵝等),以及一些人工養殖利用時間長、技術成熟的動物(如兔、鴿等)屬於家畜家禽,對其養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適用畜牧法的規定進行管理,並進行嚴格檢疫。

除了禁食,《決定》還對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進行了規定: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的行為。

值得關注的是,該禁令僅限於以食用為目的的利用行為。趙翔認為,食用是與公共安全關係最密切的領域,也是對這次疫情的直接回應,因此先將該領域全面禁止,其它領域再通過更嚴格的管理措施進行規範。

但趙翔也表示:“實際上中國目前對野生動物利用最大的板塊並不是食用,而是皮草、中藥材以及動物展演。”

張伯駒告訴南都,對於上述以非食用為目的的商業利用恰恰是接下來《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的焦點之一,這些複雜的內容需要經過全面科學的立法論證,僅通過專門決定並不能完全覆蓋,這可能是《決定》未提及以上內容的原因之一。

無論是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還是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決定》都提到了要加大執法力度。楊合慶強調,要健全執法管理體制,明確執法責任主體,落實執法管理責任,加強協調配合,加大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力度,嚴格查處違反《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對違法經營場所和違法經營者,依法予以取締或者查封、關閉。

趙翔認為,對此可以從兩方面理解。一方面,對《決定》規定的內容進行嚴格監管;另一方面,同時對其它非法行為加大執法力度,使其按照合法的流程經營。

趙翔和團隊在各地調研發現,非法野生動物經營利用在市場上佔據了相當大的比重。他強調,《決定》的規定並不能從法律的手段阻止原本就存在的非法經營利用現象,例如非法交易和食用穿山甲的現象多年來屢禁不止。因此必須要通過加強監管和執法力度來解決。

據悉,2003年SARS疫情爆發後,社會上出現了不少反思野生動物保護的聲音,官方也對法律法規作出了相關修訂。但是,新冠肺炎疫情很可能又一次因食用野生動物引起,官方也再一次迅速作出了反應——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具備法律效力的《決定》。這次的動作決定相較於以往有何不同呢?

張伯駒認為,《野生動物保護法》從1988年通過到現在,中間經歷了幾次修訂,但顯現出來的立法目的仍是“為了利用而保護”。而此次《決定》體現了一個重要的趨勢,即從以“利用”轉向以“保護”為主,從商業利用向生物多樣性、生態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等層面轉變。“我想這是一個開端,野生動物保護法會漸漸迴歸到‘保護法‘應有的本質。”

另一方面,趙翔也認為,《決定》的迅速出臺實施和相關內容也體現了立法機關對公眾意見的及時回應。在當下的傳播環境下,公眾會更加關心野生動物話題,他們的聲音也更容易被聽到。他建議,未來《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應增加關於信息公開的內容,暢通公眾參與渠道,進一步發揮公眾的監督作用。

“全面修訂野生動物保護法需要一個過程,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刻,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盡快通過一個專門決定,既十分必要又十分緊迫。”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這樣介紹《決定》的意義,“為打贏疫情阻擊戰、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立法保障。”

值得關注的是,在大概一個月之前(1月26日),市場監管總局、農業農村部和國家林草局聯合發佈《關於禁止野生動物交易的公告》(下稱《公告》),決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至全國疫情解除期間,禁止野生動物交易活動。

如果說此前三部委的《公告》給中國野味市場踩了一腳急剎車,那麼這次車輛繼續停在路邊。張伯駒認為,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定》是對三部委《公告》的“承上”,也是對正式修法的“啟下”。“修改法律需要一定的時間,《決定》能先補上現有法律的一些漏洞,從而使相關法律修改所需的全面科學論證能更加從容。”

《決定》是過渡期的“前菜”,未來立法領域還會有哪些“主菜”?臧鐵偉透露,初步考慮,有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動物防疫法》、推進《生物安全法》草案審議和修改完善工作等計劃。此外,還將依據《決定》和有關法律,制定、調整相關名錄和配套規定。

臧鐵偉還表示,出臺一個專門決定,對於提高全體社會成員的生態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意識,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推動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也具有重要意義。

“一部分人銷售和食用野生動物產生的利益,跟公共安全相比孰輕孰重?“張伯駒稱,“這也反映出內核的問題,人和自然的關係應該是什麼樣的?我想《決定》以及出臺背後的過程能讓更多人思考。”

南都記者林方舟 發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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