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剛被強姦,被見此情景的朋友又強姦,如何評價兩男子的行為?

案例】 楊某(女)為某酒吧駐唱之一,人長得好,歌唱得也好,名符其實的臺柱子。黃某痴迷於楊某的長相和歌聲,每次楊某歌畢,劉某必打賞並邀請喝上兩杯。8月份的一天晚上,黃某如約般地又坐在了臺下,趁楊某去衛生間之機,尾隨楊某進入男女共用廁所 ,採取暴力手段將楊某強姦,剛完事,未等楊某站起來,恰巧被劉某朋友黃某撞見,再一次將楊某強姦,劉某在一旁一言不發。

女子剛被強姦,被見此情景的朋友又強姦,如何評價兩男子的行為?

本案案情看起來並不複雜,但其中涉及兩個問題,可能認識會有不同,如,劉黃兩人是否具有強姦罪中有輪姦情節?劉某對黃某對楊某的強姦行為是否有責任?以下筆者結合案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展開訴討論,敬請指正,敬請討論!

劉某與黃某涉嫌強姦罪,有具有輪姦情節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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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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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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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罪是侵犯婦女性的自已決這權的犯罪,本案中,劉某採取暴力手段,強行與楊某發生性關係,侵犯了楊某性的自已決定權,涉嫌強姦罪。

黃某趁楊某剛被強姦完,還沒有站起來,沒有恢復正常狀態情況下,利用楊某不能反抗的狀態,再一次對楊某實施姦淫,違背了楊某的意志,涉嫌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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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楊某在較短時間內連續兩次被劉某及朋友黃某強姦,表面看起來符合輪姦的特徵,但不能認定為劉黃具有輪姦楊某的情節。因為強姦罪中的法定刑升情形—輪姦,行為人應為共同犯罪,要求行為人基於一定的意思聯絡,先後分別對被害人實施姦淫行為,換言之,本案中,要認定劉黃兩人具有輪姦情節,必須劉黃兩人在強姦前有一定的意聯結,本案中,黃某恰巧到實施的強姦行為,事前兩人並沒有強姦楊的共同意思聯絡,因此,劉黃兩人分別單獨成立強姦罪,不具備輪姦的法定刑升格條件

劉某涉嫌兩個強姦罪,應對黃某強姦楊某的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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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已述,劉某涉嫌對楊某的強姦罪,那麼對於黃某強姦楊某的行為是否負刑法責任?答案是肯定的。本案中,正是劉某對某的強姦行為導致楊某處於孤立無援的處境,即楊某被強姦後的意識尚未恢復正常,人還沒能站起來,所有這一切都是劉某強姦行為所致,劉某對楊某就產生安全監管義務,有防止楊某發生其他危險的義務,本案中,劉某對於朋友黃某強姦楊某的行為一言不發,不加以制止,致使楊某再一次被強姦負有積極作為的義務,而劉某能作為,且劉某一旦作為,楊某就不會再次被強姦,涉嫌不作為的強姦罪。

綜上,劉某與黃某分別單獨涉嫌對楊某的強姦罪,不具有輪姦情節,劉某另涉嫌不作為的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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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根據刑法規定,對普通強姦罪,處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如果具有輪姦情節,法定刑立即飆升,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可謂一個是天堂,一個是地獄。筆者不同情劉黃兩人,但是刑法不僅是善良人的大憲章,也是犯罪人的大憲章,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也值得刑法保護,不得受到不當處罰,是現代刑法應有之義。因此,精確認定犯罪至關重要,既要防止冤枉了好人,也要防止放縱了壞人,做到罪責刑相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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