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剛察縣司法局為轄區內社區矯正對象楊某成功辦理了變更居住地手續,這是我縣首例社區矯正對象變更居住地管理。
在與烏蘭縣司法局長達四個月多次協商溝通,兩縣司法局堅持“以人為本”的矯正理念,嚴格按照《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變更居住地手續,妥善解決了社區矯正對象人戶分離執行難的問題,有效預防了由於戶籍地與居住地不一致可能引發的脫管、漏管和重新違法犯罪。
據悉,楊某因故意傷害罪,於2018年12月10日被剛察縣人民法院判處故意傷害罪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2019年10月,楊某向哈爾蓋司法所提出申請,希望由戶籍地轉至務工所在地接受社區矯正,針對楊某的申請,哈爾蓋司法所及時上報縣司法局,縣局組織人員經認真核查,楊某犯罪前一直在牧區生活,除放牧外無其他勞動技術能力,加之其已在烏蘭縣簽訂了放牧合同,有固定的住所和穩定的經濟來源,符合異地變更條件。隨後,縣司法局致函烏蘭縣司法局徵求變更意見,經過多次溝通調查,烏蘭縣司法局提出先對社矯對象考察三個月,考驗期滿後決定是否接受社區矯正管理。
近日,剛察縣收到烏蘭縣司法局同意矯正對象楊某居住地變更回函,我局及時將楊某的各種相關法律文書寄往烏蘭縣司法局,並通過監管平臺辦理電子檔案的交接手續,通知楊某在七日內到烏蘭縣司法局報到,接受社區矯正管理。楊某接到通知後,感激萬分,並保證堅決服從異地監管,認真改造。
至此,社區矯正對象楊某變更居住地移交成功,對進一步落實教育矯正措施,安全監管矯正對象,切實預防脫管、漏管現象發生,更好地體現以人為本精神,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也為今後的社區矯正工作積累了寶貴經驗。
供稿:剛察縣司法局
閱讀更多 青海普法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