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普通人突然遇到警察要傳喚你,該做什麼?

一杯清茶158486992


確認身份、詢問事由、有可能的話諮詢專業律師、如實供述、積極配合、不是自己乾的也別背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首先必須明確一點,傳喚是公安機關(和其他司法機關)的權力,這在我國法律體系裡有明確的規定;但傳喚並不是強制措施的一種,典型的強制措施是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因此傳喚的強制力相比較拘留、逮捕而言要弱一些,時間界限也有所不同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四條 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


2.其次確認傳喚你的是不是真警察,畢竟現在冒充公檢法詐騙的太多了,前段時間不是才從國外抓回一批冒充公檢法招搖撞騙的臺灣人麼;

具體方法:可要求其出示證件、詢問警號、出示書面的傳喚證等。


3.如果確認是真警察,這時就要打起精神認真對待了。如果是口頭傳喚,向警察問清楚是因為什麼事情而傳喚,回憶一下自己做了什麼有可能觸犯法律的事情;


4.有很多時候警察傳喚人是口頭傳喚的,例如打個電話叫你在指定的時間來派出所,遇到這種情況,你往往有一定的時間可以找專業的刑事律師諮詢,向其諮詢傳喚的法律後果、傳喚的注意事項、陳述自己大概做了什麼事情、聽其分析事情的嚴重程度、做初步的法律分析、得到專業的解答,做到心中有數,如果預估可能要被關進看守所,那就跟家人溝通好、打好預防針,早些請專業的刑事律師介入,提供辯護服務。


5.如果事情是自己做的,切記如實供述,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正常工作。警察跟你無冤無仇,人家犯不著陷害你,都是一份工作而已。如實地把事情交代清楚還可以認定為“坦白”,得到從輕處理的機會,對於很多犯罪情節輕微的案件,認罪態度往往是爭取能否後續取保或者輕判的重要因素之一。不要有太多的僥倖心理,特別是有同案犯的案件,即使你自己撒謊,別人也不一定會撒謊,只要別人指認你,再加上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最終證據鏈完整的話,即使自己不承認也可以定罪,所以不要自以為是。


6.如果事情不是自己做的,切記不要背鍋,不要被一些誘供、騙供的手段嚇住,認真核對筆錄。無論事情是否是自己做的,如果警察記錄有誤、曲解了自己的意思等,務必要求改正,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7.能不能不去?這個問題很多人應該都有疑惑

說個真實案例,我有一次回母校(警校)辦事,中午和師兄在食堂吃飯,他在期間接了三次電話,兩次是被傳喚的當事人A打的,最後一次是A的律師B打來的。事情的起因是,有多名“被害人”報案詐騙,於是警察傳喚A來派出所接受詢問。第一個電話,A說自己在外地,趕不回來,天南海北的扯了一會,我師兄堅持讓他來報道;第二個電話,A說自己已經趕回來了,那個事情跟自己無關,他不構成犯罪,沒必要去派出所接受調查;第三個電話,A的律師B打的,先是說A不構成犯罪,因為在這個問題上他在幫A打民事官司(民間借貸糾紛),現在民事官司沒有處理完,這個事情沒有定性,怎麼能說構成犯罪呢?然後就說A現在在外地趕不來,接下來又開始質疑警察的身份,到底是不是警察,傳喚手續是否合法等等。

我一直覺得我師兄還算是個脾氣比較好、講道理的警察,但是那一瞬間我能感受到他抑制住怒火,鄭重地跟電話那頭的B律師說了四句話:第一,你可以選擇質疑我的身份,也可以選擇不讓A來報到,後果自己承擔;第二,A剛剛跟我打電話說他已經趕回來了,你現在告訴我他不在,你這個律師撒謊前難道不會跟自己的當事人對好嘴型嗎?第三,現在公安機關處理的是刑事案件,針對有嫌疑的對象都可以展開調查,你在外面幫他打民事官司並不影響我的調查結果,你這個律師到底懂不懂刑事啊?第四,叫你的當事人不要派你來跟我在這扯一些有的沒的,叫他本人來派出所接受調查才是真正幫他,如果他沒問題,說清楚就可以了,我們做警察的也不想冤枉任何一個好人。

掛了電話後,我師兄笑了笑,說他其實並不反感律師,雖然律師站在警察的“對立面”,但這是刑事司法制度所設計的以及這個職業倫理所要求的,但是卻反感這一類律師。不來就可以解決問題嗎?我換個強制措施就可以把人抓來,並且現在技術這麼發達,手機定位、到處都是監控,跑也跑不掉,這律師不是害人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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