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對原被告一個偽造證據一個毀滅證據,虛假陳述!罰!

最近,嘉興市秀洲區法院受理了一起甲公司訴乙公司的買賣合同糾紛案,法官在拿到案卷後定睛一看,發現這兩家公司的名字很是眼熟。


果不其然,早在前一年他們就打過官司,只不過如今互換了原被告的位置。

是解不開的緣分?

還是理不清的瓜葛?

讓兩家公司如此糾纏?

前一年的瓜葛,後一年的延續

2017年,甲公司向乙公司採購布匹,雙方簽訂了數份採購合同對相關事宜進行了約定。


然而在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200支貨物後,甲公司卻遲遲未付款,無奈之下,乙公司向秀洲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的43萬餘元貨款,並賠償利息損失、違約金等。


案件審理中,乙公司提供了包括採購合同、微信聊天記錄、發票、轉賬記錄、快遞面單等等在內的數項證據。然而甲公司卻答辯稱“合同是我籤的,但是實際未履行”“貨是其他工廠簽收的,我公司沒簽收”“微信裡和乙公司溝通業務的丁某,不是我公司員工”等等。


基於甲公司的答辯,承辦法官進行了多次開庭並展開了數次調查取證,最後,根據確認的證據及當事人的陳述,秀洲法院依法判決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結欠貨款41萬餘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甲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後二審維持原判。之後乙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甲公司履行了還款義務。


這對原被告一個偽造證據一個毀滅證據,虛假陳述!罰!


這起案件判決了,但甲乙公司的故事卻還在延續。時隔一年,甲公司將彼時告自己的乙公司訴上了法庭,要求乙公司立即退還貨款4萬餘元並償付利息損失。


這對原被告一個偽造證據一個毀滅證據,虛假陳述!罰!

前一年不承認的事實,後一年都承認了


庭審中,甲公司稱乙公司向其交付的200支貨物中,部分存在嚴重油漬,2018年8月甲公司已將其中19支存在質量問題的貨物退還,但乙公司簽收後卻一直未支付退款4萬餘元。


同樣,為證明自己的主張,甲公司也向法庭提交了多項證據,這下“有趣”的事情發生了——


一是對於交易相對方的認定,甲公司主動承認其是交易相對方,確認收到了乙公司交付的200支貨物;(上一起官司中不是不承認嗎??)


二是微信聊天人員丁某的定性,為證明合同確實履行,甲公司完全推翻了前案中丁某非本公司員工的陳述,自認丁某系公司廠長;


三是微信聊天記錄,與前案乙公司提供的聊天內容相比,甲公司提供的丁某角度聊天內容多了有關退貨4萬餘元的記載。


對於甲公司提交的退貨單和聊天記錄中的退貨記載,乙公司矢口否認,並辯稱該筆貨物系甲公司委託其代為售賣的加工布匹。


面對迥然不同的陳述,承辦法官再次對原被告進行調查取證,安排數次開庭。在對證據及當事人陳述的嚴格審查後,撲朔迷離的事實終於浮出水面,退貨確實存在,秀洲法院依法判決乙公司退還甲公司貨款4萬餘元。


虛假陳述!罰款!

前後兩案,甲乙雙方各收到了一份勝訴判決,但是對他們不誠信的訴訟行為,法院也各“附贈”了一份處罰決定書。


秀洲法院認為,當事人的陳述屬於證據的一種形式。


現甲公司在審理中對員工身份等問題前後陳述不一,罔顧客觀事實,狡辯否認,其虛假陳述行為實際構成對重要證據的偽造。


乙公司為隱瞞事實擅自毀滅重要證據並作虛假陳述。


雙方的行為均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妨礙了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損害了司法權威,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秀洲法院決定對兩家公司各處5萬元的罰款。


判決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乙公司及時履行了退貨款、利息、訴訟費,並向法院繳納了罰款5萬元。甲公司不服罰款決定,向嘉興中院申請複議,嘉興中院經審查決定駁回甲公司的複議申請,維持原決定。之後,甲公司也向法院繳納了5萬元罰款。


這對原被告一個偽造證據一個毀滅證據,虛假陳述!罰!

(法院向甲公司委託代理人送達罰款決定書)


這對原被告一個偽造證據一個毀滅證據,虛假陳述!罰!

(法院向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送達罰款決定書)


這對原被告一個偽造證據一個毀滅證據,虛假陳述!罰!

(繳納罰款記錄)


嚴正聲明:法院是尋求公平正義的場所,而公平正義必須根基於客觀事實,虛假陳述行為實際就是對客觀事實的歪曲,訴訟當事人若視誠信如兒戲,視法院如遊樂場,則必將為自己行為付出代價,

一經查實,絕不姑息


希望社會各界都能引以為戒,我們共同攜手,協力推動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