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朝大海春暖花開2914
前不久全國人大會議剛剛討論通過,決定於2019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對有農村承包地的農民來說,是一條重大的利好消息。這件涉及千家萬戶農村人的政策,究竟對被徵收土地的農民有什麼好處?
根據新的土地管理法,“桂農通”認為至少有三方面的好處:
第一,農村的集體土地,包括已經承包分配給農戶的承包地,不會被隨意徵收了,農民也不再是任人隨意捏的“柿子”了。
新法明確了可以徵地的六種情形,一是因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是政府組織實施基礎設施建設,三是公共事業需要的,四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五是成片開發建設,六是法律規定可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
除了這些明文規定的情況可以徵用農村集體土地,其他的就不能再隨意徵地了。
第二,對徵地的方案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農民不再是單方面被動的徵收。新法提出,如果確實符合以上六種情形徵地的,提出徵地申請前要先做好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公告,聽取村集體和承包農戶個人的意見。
如果徵地的方案大多數人不同意的,需要重新進行修改調整,直到村集體和承包農戶認可,簽字同意後才可以正式辦理徵地申請手續。
第三,徵地費用偏低的問題得到緩解,不能再拿農民的無奈而讓其他房產商發大財,而拉大社會貧富差距。
新法明確,徵收農村集體的土地包括6項補償費用:一是土地補償費,二是安置補助費,三是農村村民住宅住房補償費,四是地上附著物補償,五是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六是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過去,徵地的補償費用都是以當地種植的農作物效益來計算,明顯與當地經濟水平不相配套,也就是被徵地農民或村集體拿到的補償費偏低。
現在新法規定,要根據土地的區片綜合地價來賠償。不管怎麼定出的綜合地價,肯定會比原來的作物效益倍率要高,被徵地農民得到的實惠肯定要更多。
以上是“桂農通”的理解,總的來說,新的土地管理法出臺實施,將會使得土地的徵用更科學、合理,更尊重農民的意願,更體現人文關懷。如果您有什麼更好的看法,歡迎留言一起交流。
桂農通
作為農村一線操作的土地徵收人員,特來回答。
新土地管理法對被徵地農民來說好處可用2個進一步、2個更有保障來表述:
- 進一步提高了徵地補償標準,農民生活生計更有保障;
- 進一步提高了徵地程序的合法合理性,被徵地農民利益更有保障。
一、關於進一步提高補償標準的問題
已執行多年的徵地補償標準較低,且地方差異體現較差,上海和西部山區徵地補償標準相差不大,人均耕地面積大的地區與很少的地區差異也不大,已較嚴重影響了徵地的實施。
此次將土地補償由年產值倍數法改變為綜合地價,能較好地體現地區差異,同時也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補償標準。
同時增加了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和社會保障費,又進一步增加了徵地補償項目,其目的是保障被徵地人員的長遠生計。
二、關於進一步明確徵地合法性的問題
想徵就徵、亂佔亂徵、強佔濫徵將難再有容身之地,因為新土地管理法明確:因軍事外交,政府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建設、公益事業、扶貧搬遷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開發建設等6種情況確需要徵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
除此6種情況之外,再徵地的,對不起,是違法行為,作為農民可以不配合、不支持,還可反映徵對方違法亂作為,"民告官"有法律支持。
三、關於進一步保障徵地補償合理性的問題
原來是用地批文已下達,不徵也得徵,生米已煮成熟飯。現在改成了大家先同意徵地補償方案後才能上報徵地批文,大家不同意、不簽字,就不能組捲進行徵地報批。
換句話說,由原來的不管群眾同不同意、先斬後湊變成了先湊才能斬或湊了仍不能斬,使徵地補償方案更合理,合乎大多數群眾的要求。
(本文圖片來自於網絡)
鄉村微視界之鄉村漫記
新土地管理法對被徵收土地的農民有什麼好處?
看到這個提問,就覺得這個提問者就有點腦殘。為什麼這麼說?請看下文:
首先,什麼叫法律條文,法律條文是維護國家利益的,而不是維護農民或者工人學者知識分子某個階層人士利益的。如果說新的土地法立法是專門針對,讓農民得到好處的,那麼這部新的土地法反而是歧視農民的法律條文。回村歇歇作為農民中的一分鐘,看這題目就覺得提問人的格局就是小農意識。
其次,為什麼這麼多年的改革,農民和農民工沒有從改革成果中得到應有的紅利?這個原因要從1949年新中國建國後,說起。因為當時新中國,沒有把農村和城市平等對待,自然住在城市的居民和住在農村的居民就被分為了兩個階層。
從微妙中舉個栗子:例如城市開發,都是財政先修好道路下水道等等配套措施,然後才建設房子;而農村居民要自己向集體申請宅基地,有了宅基地,街道要自己想法解決,並且水電等等都得農民自己去解決。
再舉一個栗子:1958年後,農村從單幹一下過度到生產隊,生產隊收的糧棉油要交公糧滿足城鎮居民後,才能留下農民自己吃穿。
再舉個栗子:城鎮居民可以任由自己的財力購買房子,城市的房子是不是建設在國有土地上的附屬物?而農民,每戶只能擁有一片宅基地。
第三、新的土地管理法,回村歇歇看了,但是固執地認為“耕地佔用稅”不僅保護不了18億畝耕地紅線,反而會助長基礎亂佔耕地現象的發生。如果真的是保護土地,必須要在法律條文上寫清楚:只要是亂佔耕地,拆拆拆,並且恢復地貌,並且對直接責任人縣鄉村基層幹部免職,永不錄用。別怕法律條文嚴酷,我們不觸犯。
第四、回到題目,任何法律不能是傾向某個人群或者某個階層的,除非像“未成年人保護法”這類法律,就應該傾向未成年人這個主體。如果是出臺保護農民的法律就應該寫清楚“弱勢群體農民保護法”。
第五、土地管理法,是保護中國960萬平方公司的每一寸土地的,所以,這部法律不能為某個階層謀好處。直言不諱,歡迎您發出真知灼見的討論,喜歡,就關注“回村歇歇”。
回村歇歇
一、徵地制度改革,農民土地有保障!
縮小徵地範圍,堵住以公共利益名義亂徵地
提高徵地補償,取消了年產值倍數法,以區片綜合地價作為計算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依據
規範徵地程序,原來的批後公報改為批前公報,強化在被徵地農民知情權和監督權,限制地方政府濫用徵地權。
失地農民保障寫入法律,住房、養老、就業被納瑞徵地補償範圍。

二、農地入市,土地還可“買賣”
1、刪除了禁止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43條,打開了農地入市的法律之門(暫時放開農村經營性建設用地約4300萬畝)。
2、給農村建設用地賦權,確保農村財權權落地。
增加規定國家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採取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的方式由用地單位和個人使用。取得的這些經營性土地使用權還可以轉讓、出租和抵押

三、宅基地改革
1、宅基地審批權下放
對於存量建設用地審批,由縣級下放到鄉級。對於農用地轉用審批,依然由縣裡審批。
2、由縣政府託底保障農民的居住權寫入法律
在城市規劃區人均土地少無法實現一戶一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要採取措施,保障農村居民實現戶有所居的權利。
3、農村宅基地有償退出有了法律依據
國家鼓勵進城居住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騰退出的宅基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與宅基地使用權人協商回購,主要用於滿足本集體內部的宅基地再分配,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整理利用。下面為安徽、湖北、重慶部分地區自願退出宅基地,補償標準。

1、安徽金寨縣
該地區自願退出宅基地,補償分為兩方面:
一方面是地上房屋拆除補償金額,按不同結構每平方米250元~600元計算。
另一方面是宅基地退出補償金額,已確權發證且符合規定面積標準的,每平方米補償70元,超出規定面積標準的,每平方米補償35元,補償面積不超過160平方米。
此外,若農戶在簽訂退出協議後6個月內騰退房屋並驗收的,補償標準再上浮30%。
2、湖北枝江
自願退出唯一合法確權的宅基地且不再申請新宅基地的,土地徵收補償標準應付農民個人部分(一級地類約43元/平;二級地類41.6元/平;三級地類39.2元/平)予以補助。
農村村民退出多餘合法確權的宅基地的,按照當地現行土地徵收補償標準應付農民個人部分的80%予以補助。
使用人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是退出合法確權的宅基地的,按照當地現行土地徵收補償標準應付農民個人部分的60%予以補助。
補助面積按現場實測面積計算(含附屬物、硬化曬場),200平方米以內的按標準補償,超過面積減半補償。
3、重慶墊江
以《房地產權證》為依據,實測房屋和院壩佔地面積(扣除本人在新村所佔建設用地面積),按180元/平補償。
宅基地其他附屬用地指未發林權證的農村建設用地範圍內的院林地,按180元/平,由土地使用權人和集體經濟組織按8:2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