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縣:護林防火 人人有責



目前,我縣已進入森林草原防火關鍵期,疫情防控也處於關鍵階段,為切實做好森林草原防火、森林資源和野生動物保護工作,我縣將通過森林草原防火監控系統,對全縣森林草原進出口主幹道進行24小時實時監控,一旦發現有違法野外用火、破壞森林資源和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等違法行為的,將以“零容忍”的態度進行處理。


隆化縣:護林防火 人人有責

按照河北省林業和草原[冀林草字(2019)230號]文件精神及國家防火辦聯合會商預測:今冬明春,我省氣溫偏高,大部分地區降水偏少,火險等級高,森林草原防火形勢嚴峻。為進一步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確保全縣廣大群眾度過一個和諧安定,平安祥和的節日,預防和杜絕森林草原火災發生,現公告如下:

一、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為森林草原防火戒嚴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區域為全縣境內所有森林草原分佈區。

三、在森林草原防火戒嚴期和防火區域內,嚴禁下列行為:

(一)進入林區人員嚴禁將火源及易燃易爆等物品帶入林區。

(二)旅遊、露營等戶外運動者和野外施工者,嚴禁在林區內吸菸、燒烤、燃放煙花爆竹、燃放孔明燈等行為。

(三)村民上山秋收春種時,嚴禁在林區及周邊地區焚燒荒草、秸稈、垃圾雜物等一切野外用火。

(四)提倡文明祭祀,嚴禁在祭祖上墳時,焚燒香燭,燒冥幣等。

(五)中小學校及家長要對學生加強森林防火教育,要求學生不得攜帶引火媒介和玩火。

(六)嚴禁其他容易引起森林草原火災的用火行為。

四、森林防火期內,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群,監護單位和個人要落實好監護責任,此類人群造成森林草原火災的損失,由監護單位和監護人承擔一切責任。

五、嚴禁阻礙防火執勤人員工作,妨礙森林防火管理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和危害後果嚴重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公告,請廣大群眾自覺遵守。任何單位和個人如發現森林火情,要及時報告森林火災報警電話12119。

森林防火“十不準”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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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帶火種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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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森林草原防火視頻

監控系統


目前,我縣通過森林草原防火監控系統對全縣的天然林、公益林、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出入口等森林資源進行24小時全覆蓋監控,並利用視頻監控系統“回放功能”加大野外用火、亂砍濫伐、封山禁牧、破壞林地和野生動物資源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監控力度,一經發現依法頂格處理。


森林草原防火點位可視覆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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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情信息

圖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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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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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的教訓案例


2017年5月11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在某某村兒下甸子村兒南臺勾某某飯店舉辦婚禮,現場燃放煙花引發森林火災,2017年5月12日對郭某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於同年5月25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被縣人民法院批准逮捕,判處三年緩五年有期徒刑。


隆化縣某某鄉三岔口村李某某,於2018年6月13日對其該案立案偵查,經查明2018年5月7日某某鄉,三岔口村六組東大坡給其公婆上墳時,焚燒上墳紙,引起山林過火,嫌疑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被森林公安局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8年3月24日,果某某在承德市灤平縣金溝屯鎮三道灣村用電網非法獵捕,引發森林火災,造成較大損失,火災肇事者果某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4年。共有8名黨政幹部被追究責任,分別是灤平縣林業局局長範某某作深刻檢查;縣防火辦副主任楊某某誡勉談話;金溝屯鎮黨委書記張某某黨內警告處分;鎮長武某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副鎮長湯某某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免去副鎮長職務;鎮政府包村幹部郝某某黨內警告處分;村支部書記沈某、村會計沈某某被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責任護林員舒某某、梁某被辭退。


2019年4月4日,隋某某在承德市承德縣小白旗鄉順道地村上墳燒紙,引發森林火災,造成過火面積0.8公頃,受害森林面積0.2公頃。隋某某野外違法用火,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小白旗鄉政府被全縣通報,共有5名黨政幹部被追究責任,分別是小白旗鄉政府主管副鄉長陳某某做書面檢查;鄉包村幹部李某某、林業站站長王某某被提醒談話;村支部書記、村主任馮某某,村支部副書記、副主任蔡某某被誡勉談話。責任護林員黃某某被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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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防火條例(節選)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 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

(二)發現森林火災隱患未及時下達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的;

(三)對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予以批准的;

(四)瞞報、謊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森林火災的;

(五)未及時採取森林火災撲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區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准在森林防火區內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誌的;

(二)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機動車輛未安裝森林防火裝置的;

(三)森林高火險期內,未經批准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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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封山育林條例(節選)

第十八條 實行全封的林地,在封育期間,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放牧或者散放牲畜;

(二)森林防火期未經批准野外用火;

(三)砍柴、割草、採挖樹木和其他植物;

(四)毀林開墾、採石、採砂、取土;

(五)未取得狩獵證或者未按狩獵證規定獵捕野生動物;

(六)擅自移動或者毀壞封山育林標牌、界樁及其他封山育林設施;

(七)其他破壞封山育林的人為活動。

第十九條 實行半封的林地,在林木主要生長季節,禁止從事本條例第十八條所列活動;其他季節可以按作業設計進行砍柴、割草等生產活動。

第二十條 封山育林區內,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權的使用權人,在不改變林地用途和主導經營目標的前提下,可以在封育的基礎上,適度進行林下資源開發,發展林下種植業、禽類養殖業和旅遊業。

第二十一條 封山育林形成的生態公益林,應當按照其對生態的影響程度,列入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範圍。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林業工作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在封育區放牧或者散放牲畜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可按每隻(頭)牲畜處以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致使植被受到破壞的,責令期限恢復植被,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二)森林防火期未經批准擅自野外用火的,依照森林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三)在封育區擅自砍柴、割草、採挖樹木和其他植物以及毀林開墾、採石、採砂、取土的,依照森林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四)在封育區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的,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五)擅自移動或者毀壞封山育林標牌、界樁及其他封山育林設施的,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在封山育林區內,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權的使用權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完成造林任務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使用權人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林地所有者有權將林地收回。

第二十四條 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有關工作人員在封山育林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森林防火期內,違法批准野外用火的;

(二)在封育區內,違法批准採挖樹木和其他植物的;

(三)在封育區內,違法批准毀林開墾、採石、採砂、取土的;

(四)在封育區內,違法批准狩獵的;

(五)在封山育林工作中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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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森林火災我們應該怎麼辦

一、在森林火災中對人身造成的傷害主要來自高溫、濃煙和一氧化碳,容易造成熱烤中暑、燒傷、窒息或中毒,尤其是一氧化碳具有潛伏性,會降低人的精神敏銳性,中毒後不容易被察覺。因此,一旦發現自己身處森林著火區域,應當使用沾溼的毛巾遮住口鼻。附近有水的話最好把身上的衣服浸溼,這樣就多了一層保護。然後要判明火勢大小、著火時的風向,應當逆風逃生,切不可順風逃生。


二、如果被大火包圍在半山腰時,要快速向山下跑,切忌往山上跑,通常火勢向上蔓延的速度要比人跑得快得多,火頭會跑到你的前面。一旦大火撲來的時候,如果你處在下風向,要做決死的拼搏果斷地迎風對火突破包圍圈。切忌順風撤離。如果時間允許,可以主動點火燒掉周圍的可燃物,當燒出一片空地後,迅速進入空地臥倒避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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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化縣人民政府

關於加強陸生野生動物管控的公告

為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斷可能的傳染源和傳播途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及文件精神,隆化縣人民政府決定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至全國疫情解除之前,全面加強陸生野生動物管控,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除疫病研究和疫病防控等維護公共衛生安全需要外,一律停止陸生野生動物獵捕活動。

二、禁止一切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交易行為。

三、暫停所有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已經審批許可的,暫停實施。

四、對所有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場所實施封控隔離,嚴禁對外擴散,禁止轉運販賣。

五、關閉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溼地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

六、關閉所有動物參觀場所,停止馬戲團等一切與陸生野生動物有關的展演活動。

七、加強陸生野生動物棲息地野外巡護監測,發現陸生野生動物異常死亡等情況隨時報告,並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八、嚴禁以救護收容名義買賣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禁止隨意放生陸生野生動物。

九、嚴厲打擊亂捕濫獵、運輸、食用和非法出售購買、馴養繁育、經營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違法犯罪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從嚴、從快、頂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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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節選)

第二十條 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和禁獵(漁)區、禁獵(漁)期內,禁止獵捕以及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野生動物遷徙洄游期間,在前款規定區域外的遷徙洄游通道內,禁止獵捕並嚴格限制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遷徙洄游通道的範圍以及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活動的內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規定並公佈。

第二十一條 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需要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第二十二條 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並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

第二十三條 獵捕者應當按照特許獵捕證、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進行獵捕。

持槍獵捕的,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持槍證。

第二十四條 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燻、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的除外。

前款規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並公佈。

第二十五條 國家支持有關科學研究機構因物種保護目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前款規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實行許可制度。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但國務院對批准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種源,建立物種系譜、繁育檔案和個體數據。因物種保護目的確需採用野外種源的,適用本法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本法所稱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條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個體且其親本也在人工控制條件下出生。

第二十七條 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保證可追溯,但國務院對批准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實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專用標識的範圍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出售、利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提供狩獵、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

出售本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的野生動物的,還應當依法附有檢疫證明。

第二十八條 對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經科學論證,納入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對列入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可以憑人工繁育許可證,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驗的年度生產數量直接取得專用標識,憑專用標識出售和利用,保證可追溯。

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進行調整時,根據有關野外種群保護情況,可以對前款規定的有關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野生動物的人工種群,不再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實行與野外種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應當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 第二款和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和專用標識。

第三十一條 禁止為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發佈廣告。禁止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製品發佈廣告。

第三十二條 禁止網絡交易平臺、商品交易市場等交易場所,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務。

第三十三條 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出縣境的,應當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或者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許可證、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以及檢疫證明。

第三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運輸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出縣境的,應當持有狩獵、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以及檢疫證明。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特許獵捕證、未按照特許獵捕證規定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海洋執法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並處獵獲物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狩獵證、未按照狩獵證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並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持槍證持槍獵捕野生動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專用標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工繁育許可證、撤銷批准文件、收回專用標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持有合法來源證明出售、利用、運輸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並處野生動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第三十三條規定,出售、運輸、攜帶、寄遞有關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未持有或者未附有檢疫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食品,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為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發佈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林草局出臺七項措施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

2月27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印發《關於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的通知》,出臺7項措施貫徹落實《決定》。

  一是深入學習領會《決定》精神,統一思想認識,提高政治站位。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立即組織專題學習,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深入領會出臺《決定》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準確把握《決定》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強化責任擔當,加強組織領導,周密部署,綜合施策,堅決貫徹執行《決定》各項規定。

  二是嚴厲打擊亂捕濫獵、非法交易野生動物等活動,堅決取締非法野生動物市場。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抓住《決定》公佈施行的有利時機,集中調配力量,在野生動物重要分佈區、棲息地,實行分區劃片,明確保護責任,全面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特別是在候鳥大規模集群的越冬地、繁殖地、遷飛通道,要加密保護哨站、巡護線路的設置,進一步加大野外巡護看守力度,全面清除鳥網、獵套等非法獵捕工具,切實維護候鳥等野生動物種群安全。要主動配合市場監管、網絡監管、交通運輸等部門,對市場上擺賣食用野生動物的攤位、門店、野味餐館等場所一律依法予以關閉、查封,對網絡發佈的食用野生動物交易信息和其他非法野生動物交易廣告一律依法予以清除,進一步淨化市場環境和網絡空間;對違法運輸、寄遞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加大查驗追蹤力度,依《決定》加重處罰,切實有效阻斷非法交易鏈條。要建立有獎舉報機制,廣泛收集違法犯罪線索,並配合公安機關對大案要案一追到底,摧毀犯罪團伙,從嚴加重懲處,形成強大的震懾聲勢,堅決遏制亂捕濫獵、非法交易野生動物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勢頭。

  三是全面整頓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和經營利用從業機構,依法清理許可證件及文書。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對本區域所有以食用為目的從事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經營利用的機構,開展一次徹底的檢查整頓。對違法從事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經營利用活動的機構,依法加重處罰;對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以食用為目的從事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的,須撤回並註銷所核發的人工繁育許可證件或文書,並一律停止為食用目的出售、運輸野生動物等活動;對從業機構人工繁育種類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已核發人工繁育許可證件或文書的,須一律撤回並註銷所核發的許可證件或文書,其人工繁育種群管理適用《畜牧法》的規定;對從業機構人工繁育種類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或《國家重點保護經濟水生動植物資源名錄》,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已核發人工繁育許可證件或文書的,也一律撤回並註銷所核發的許可證件或文書,今後按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對以食用為目的從事野生動物經營利用的機構,已取得以食用為目的的經營利用許可證件和文書一律予以撤回並註銷或申明作廢,停止一切以食用為目的的經營利用陸生野生動物活動。

  四是一律停止受理以食用為目的獵捕、經營野生動物等活動的申請,嚴格規範對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物活動的審批行為。自《決定》公佈之日起,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一律停止受理以食用為目的獵捕、出售、購買、進口野生動物等活動的行政許可申請。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況,需要對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的,依法負責審批的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制定嚴格的審批條件和程序,列明需提交的證明材料,建立科學評估機制,經審核確認來源合法、符合法定條件的,方可予以批准,並須在批准文件中明確要求申請人依法接受檢驗檢疫,有效防範疫源疫病的傳播和擴散。同時,要加強對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物活動的後續監管,防止濫用、虐待等不當方式,堅決杜絕假借合法渠道從事非法交易活動和食用的行為。要加強對審批工作人員的政治思想教育、政策學習和專業培訓,進一步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提高審批質量,對行政許可工作中的徇私舞弊、翫忽職守、濫用職權等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一律依法依規從嚴查處、決不姑息。

  五是完善配套法規和制度,夯實依法保護基礎。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按照《決定》精神,對有關法規、規章體系進行一次全面梳理,對配套法規、制度不健全或與《決定》不相符的,積極爭取立法機關、人民政府及早進行修改和完善。重點要加快《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調整進度,積極推進《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修訂,抓緊制定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專用標識等配套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各省(區、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積極爭取地方立法機關及時研究修訂地方保護法規,適時開展《野生動物保護法》執行情況調研,堅持以問題為導向,研究探討解決問題的策略,為進一步修改完善法律法規提供科學依據。

  六是周密部署安排,科學妥善處置後續事宜。在推進《決定》貫徹執行過程中,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對可能面臨的野生動物收容安置和一定補償等問題預先進行研判,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要依據物種習性和本地實際情況,科學制定工作方案,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實施,並對從業機構和人員做好解釋說明,加強野生動物處置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確保科學穩妥實施。重點地區還要提前做好應急預案,及時化解隱患,嚴防出現違法出售野生動物用於食用等行為。

  七是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引導全社會樹立生態文明新風尚。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多渠道、多形式、多層次加強野生動物保護宣傳和公眾教育,會同宣傳、教育等有關部門,大力宣傳出臺《決定》的重大意義,普及野生動物保護知識和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規定。積極發揮各類野生動物保護社會團體、公益組織和廣大志願者的橋樑紐帶作用,鼓勵和引導社會公眾自覺抵制、主動舉報濫食野生動物行為,形成政府主導、全社會參與、共同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的新局面。


隆化縣:護林防火 人人有責

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決定》全文來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為了全面禁止和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行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維護生物安全和生態安全,有效防範重大公共衛生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如下決定: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加重處罰。

二、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

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行為,參照適用現行法律有關規定處罰。

三、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屬於家畜家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規定。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並公佈畜禽遺傳資源目錄。

四、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況,需要對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嚴格審批和檢疫檢驗。

國務院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制定、完善野生動物非食用性利 用的審批和檢疫檢驗等規定,並嚴格執行。

五、各級人民政府和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學校、新聞媒體等社會各方面,都應當積極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全社會成員要自覺增強生態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意識,移風易俗,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養成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六、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執法管理體制,明確執法責任主體,落實執法管理責任,加強協調配合,加大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力度,嚴格查處違反本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對違法經營場所和違法經營者,依法予以取締或者查封、關閉。

七、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依據本決定和 有關法律,制定、調整相關名錄和配套規定。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為本決定的實施提供相應保障。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指導、幫助受影響的農戶調整、轉變生產經營活動,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補償。

八、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森林草原火警報警電話 : 12119

隆化縣林業和草原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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