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跳槽到競爭公司,簽了競業協議,下家公司說可以用其集團的一家沒有競爭關係的機構和我籤合同,可行嗎?

紅楓似血


你有點誠信吧,你以為競爭公司願意,是在套你呢?你對上家不尊重,對下家會尊重?!除非你當下還有點用處,一旦過了這個時間段,把你邊緣化是必須的。

對於一家公司而言,忠誠度要高於能力,正所謂沒有忠誠度的人,能力越大,破壞越大。

商業規則就是你做職業人的底線,就這麼簡單。簽了競業協議,拿到了競業資金,就應該遵守。這也是對自己負責!


啡諾奇咖啡


你這個問題,本質是如何處理競業限制的問題。

一、既然是計劃,就是還沒發生,那就仔細研究下競業限制協議條款,據我瞭解不少單位競業限制協議條款設計有問題,筆者本人就處理過這類案件,單位競業限制寫得漏洞百出,最終被解除。

二、如果實在解除不了,就考慮期限,儘量爭取競業限制期限別太長。

三、在解除不了的情況下,離職得謹慎。可以考慮跟下家溝通好萬一出現侵權,如何承擔賠償的問題,下家能否買單,或者下家增加的薪資能否高於可能出現的賠償金。

四、至於你題中提到的方案,理論上這個是屬於違法的規避法律責任方法,是不誠信的行為。運用這種方法的人確實不少,至於能否成功,只是維權方取證能力的問題,但本質上是侵權的。

五、一點提醒,底線是不要侵犯原單位的商業秘密。競業限制是民事糾紛,但競業限制糾紛往往伴隨著侵權商業秘密。如果違反競業限制,同時又侵犯商業秘密,並且侵權商業秘密金額達到刑事標準,這就不是普通民事事件,構成刑事責任,就會遺憾終身。這類案件不少,筆者都接觸過,希望這個底線別碰


勞動法律師v3


這裡面分兩個問題;

首先說你入職到一家這個集團下面的沒有競爭關係的公司(a),從合同層面是可行的,但會引起諸多連鎖反應。你與a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薪資福利、工作內容都肯定按a公司執行;但實際情況你所承擔的工作肯定不是a公司的,而是實際使用你的公司的,這就會出現你實際工作內容和勞動合同不符,無法設立績效考核方案。從大的層面,如果到時候你和a公司有勞資糾紛,因為你長期從事了並非a公司的工作內容,對於你的舉證會很吃虧。其實現在有很多處理你類似案例的方案:在競業限制期間由第三方公司外包,不是勞務派遣,是崗位外包,法律層面就沒有問題了。但這段時間內,你和入職的集團公司非勞動關係,但薪資待遇應該可以通過外包公司完全轉移,你不會吃虧。說實話,這樣建議有打擦邊球的感覺,並不是第一推薦。

我還是覺得重要的是第二個建議:你離職需要遵守競業限制,但對等的,你原公司需要按照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一次性或每月支付你補償金。這對於企業來說也是很大一筆開銷。除非你在原企業是特別關鍵崗位,或真正的高層,很多企業雖然在勞動合同設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但並不一定會執行。也就是原公司不願支付補償金,那就表示未在離職時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書,你就可以不用遵守原勞動合同的競業限制條款。

以上是我的兩點建議,希望對你有幫助。


Tino侃大山


我記得法律上對於籤這種協議有要求支付補償金,金額是你原工資20-30%,而且要給2年,這種協議有效期為二年。如果沒有給錢你這個協議是無效,通常企業不會白給你這個錢。

  《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在競業協議限制期間,原公司必須按月對離職員工支付相應補貼,競業限制才成立。要麼原公司每月給你補貼錢,你去找別的行業;如果用人單位違反競業禁止協議,累計或者連續三個月沒有支付補償金,競業禁止協議自動失效,則可以找同行業的工作。


油膩大叔8069


你好,我是耐斯老魚,我來解答你的問題。

首先是關於競業協議的有效性

很多用人單位以為競爭業協議簽完了就行了,但不知道還需要向離職員工支付補償。也就是說如果你之前的公司沒給你支付補償金,這個競業協議可以視為不生效的協議,原單位也就無權約束你在同行業公司工作了。

另外你要看競業協議的內容是否合規,主要是對你的約束是否超過了法定的約束範圍。

和沒有競爭關係的企業籤合同有沒有影響?

如果原單位支付了賠償金,競業協議也是合規的,那麼你便要履行其約定。你即使與非競爭公司籤合同,但是你仍從事同類型的業務,這個仍屬於違反競爭業協議,有很大風險。

希望以上回答能幫助到你。


耐斯的老魚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由於競爭協議的存在,你不能去與原公司有競爭的公司上班,這是合法的。

下家公司讓你和沒有競爭關係的機構籤合同,這個勞動合同是無效的。除非這家機構與你的下家公司是同一企業法人。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與你籤合同的這家機構,是勞務派遣公司。因為法人不同,那麼發生勞動糾紛時,不好維權,從法律角度來看,法律只是約束企業法人。

所以你下家的做法對你是不合法的!不可行!Good luck! 


四季58926608


給您一個建議,離職前最好和公司商議解除競爭協議,籤這份協議的時候就應該要考慮好這份工作。法律不是兒戲,不要在懸崖邊上起舞。


AAAAA童成雄


那僅僅只是我個人的一個觀點,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謝謝,喜歡的話可以點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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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2的創作者


原單位需支付補償金,否則原來的保密協議無效。


用戶63859704510


競業協議只有補償到位才生效,如果只有協議,原用人單位沒有給補償款,那協議自動終止。

無需用其它公司名義,如果原公司給了補償款,用其它公司名義,但實質上為同行服務的,仍然構成競業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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