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防疫期間國內合同糾紛怎麼辦?

@企業,防疫期間國內合同糾紛怎麼辦?

企業應戰疫情法律問答

(國內合同履行篇)

Q1

目前正在發生的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2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就疫情防控中社會普遍關心的法律問題進行解答,“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冠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企業主張不可抗力的,應當結合疫情發生時間、政府及有關部門採取的防控措施、合同履行受影響程度、當事人是否及時履行通知義務等因素綜合判斷,並依照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予以認定。

疫情或者防控措施對合同履行不構成實質影響,當事人主張適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請求解除或者變更合同、減免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2

合同中未約定不可抗力條款怎麼辦?

根據合同法第七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不可抗力屬於法定免責事由,法律關於不可抗力的規定,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沒有約定不可抗力條款的,不影響不可抗力發生後當事人可以直接適用相關法律關於不可抗力的條款。

Q3

企業主張疫情防控不可抗力免責,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1)在訂立合同時沒有預見也不能預見到疫情發生和疫情防控措施實施,且未在合同中作相應安排;

(2)當事人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區域採取了疫情防控措施,當事人及其履行行為屬於防控措施涉及、影響的對象;

(3)疫情防控措施發生在合同訂立後、合同履行完畢前;

(4)不當履行合同與疫情防控措施有因果關係;

(5)導致當事人不當履行合同的事由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Q4

企業能否以疫情防控構成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除全部的合同責任?

新冠肺炎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應結合具體案情區分情況予以認定。確因疫情或者政府及有關部門採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應結合疫情發生時間、政府及有關部門採取的防控措施、合同履行受影響程度、當事人是否及時履行通知義務等因素綜合判斷,並依照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處理。

不可抗力發生後,合同就不可抗力損失分擔有明確約定的,一般按照合同約定處理;

合同沒有約定的,當事人可進行協商;

協商不能時,依據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權利義務相一致和原因與責任相適應原則,綜合考慮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實際影響,在不可抗力影響所及範圍內作相應程度的免責。

(1)不可抗力只對合同部分義務的履行產生影響的,僅得免除違反該部分義務的違約責任,不得免除違反其他合同義務的違約責任;

(2)不可抗力僅導致合同一時不能履行的,僅得免除不可抗力影響期間的遲延履行義務,不得免除不可抗力事由消除後的遲延履行義務,更不得免除繼續履行合同的義務;

(3)當事人損失系由不可抗力與債務人原因共同形成,主張當事人僅得根據不可抗力的原因力大小免除其相應責任;

(4)如當事人在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發生前已經存在延遲履行合同義務情形的,因疫情防控原因導致合同履行受影響,不適用不可抗力免責的規定。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對合同履行產生實質影響的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出臺的疫情防控措施文件作為證明。當事人一方未能及時通知導致對方當事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當事人一方履行了及時通知義務,相對方未能及時採取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由相對方就其擴大的損失自行承擔責任。

Q5

當事人主張不可抗力時,是否有時間上的限制?

對於將疫情或者防控措施認定為不可抗力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中疫情或者防控措施對合同的實際影響來確定不可抗力的起止時間。一般可以依據對合同履行產生實質影響的省級政府啟動和終止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的時間來確定。

當事人主張的不可抗力事由在合同訂立前已經發生或者遲延履行後發生,違約方可以該事由主張減免責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Q6

由誰承擔不可抗力減責免責的舉證責任,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當事人主張不可抗力減責免責,應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就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準備材料:

(1)政府要求延期開工,或政府要求企業先行生產抗疫物資的文件資料;

(2)企業獲批覆工的具體時間證明;

(3)原材料產地在疫情嚴重區域,或因疫情防控導致原材料供應不足的證據材料;

(4)道路封閉、受阻的通知、照片和視頻等交通受阻的證明材料;

(5)履行合同的主要人員因感染新冠肺炎接受治療、隔離或者醫學觀察的證明材料;

(6)企業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時,已及時通知合同相對方的書面證明;

(7)企業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已採取有效措施盡最大努力避免或減少損失的證明材料;

(8)不可抗力證明(如貿促會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實證明)。企業可通過貿促會在線認證平臺http://www.rzccpit.com/,在線、免費申辦新冠疫情相關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亦可通過QQ業務群(930512355)、電話(0755-82186871、0755-822505450755-88101353、0755-88101185)等方式與深圳貿促會聯繫辦理證書。企業在向貿促會申請不可抗力證明時,需要提前準備以下佐證材料:企業所在地政府、機構出具的證明、公告;海陸空延運、延飛、取消等通知、證明;出口貨物買賣合同、貨物訂艙協議、貨運代理協議、報關單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Q7

當事人主張情勢變更,應當符合什麼條件?

在疫情防控情勢下,除因不可抗力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往往還會發生因客觀情況異常變化,導致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失衡,一方繼續履行合同將付出巨大代價的情形。如因非商業風險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則可能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當事人主張情勢變更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且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

(2)該基礎條件的重大變化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後、合同履行完畢之前;

(3)繼續維持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在判斷疫情引發的某特定情形是否屬於情勢變更時,應當綜合考慮該特定情形的風險程度是否遠遠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預期、交易性質是否屬於通常的“高風險高收益”範圍等因素,結合合同安排、合同基礎條件的變化、合同基礎條件的變化對當事人的影響、影響程度等,在個案中進行識別。

企業以繼續履行合同明顯不公平等情勢變更理由主張解除合同的,必須提起仲裁或訴訟。對於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處理的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服務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的要求,應當報省法院審核。因此,建議企業慎用情勢變更原則。

Q8

企業是否可以以疫情防控為由任意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即使受疫情影響仍鼓勵當事人積極坦誠溝通協商,按約正常履行合同。

對於尚可以繼續履行的合同,應按照原有約定繼續履行,或根據情況通過補充協議、諒解備忘錄、往來函件等友好協商方式變更合同履行的方式、履行時間;

對於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絕履行,另一方可以敦促其繼續履行;如對方拒不履行的,可以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對於受疫情影響,合同部分無法履行、延遲履行的,雙方應儘量協商,根據公平原則調整權利義務,促使合同繼續履行。只有當合同根本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

Q9

企業因疫情影響出現經營困難,是否可以主張調整減少違約金?

企業因疫情影響導致經營困難,由此產生的違約雖然不能歸因於疫情直接影響,但從企業生存與發展的角度考慮,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結合雙方違約金約定的實際情況,可以主張減少違約金,以減輕可能給其造成的損失。

Q10

疫情導致原料、人工、物流等成本增加,企業履行已簽訂的合同時能否相應提高產品價格?

(1)有約定從約定,應首先看雙方在合同中對“成本增加後可相應提高價格”有無約定,若有約定可按照合同中約定的幅度提高價格;

(2)若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可以與對方協商一致,變更合同中產品價格;

(3)協商不成,若確因疫情影響導致人工工資或原材料價格激增,繼續按原合同履行將顯示公平的情況下,可以根據情勢變更原則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解除合同,合理分擔相關損失;

Q11

如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按約全面履行的,賣方企業該如何應對?

(1)全面梳理與公司業務相關的銷售、採購合同等,可從合同的權利義務、銷售採購期限、合同價格及違約責任條款等重點進行梳理。

(2)確認復工時間、物流情況、生產經營能力等因素,合理評估是否能夠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產品、服務。

(3)如確因疫情無法滿足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向合同相對方發送書面函件,告知疫情影響生產經營不能按約履行的情況,採取一切措施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如果在合同中約定了通知的時間和方式的,應當嚴格按照合同要求進行。

(4)如確因疫情導致根本無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立即根據不可抗力條款及合同終止條款向合同相對方發送《合同解除通知書》。

Q12

如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按約全面履行的,買方企業該如何應對?

(1)立即評估現有庫存和一定時間的生產所需的產品、服務,並及時向賣方核實疫情期間及結束後的履約能力,並據此考慮通過其他渠道購買或者調整企業生產經營節奏;

(2)若因自身受疫情影響嚴重,短時間難以或者無法恢復生產,甚至嚴重到無需上游再行供應原材料(服務)的程度,建議及時向供應商發送書面延期供貨(或付款)通知書或解除合同通知書,並告知延期(合同變更)或解除系不可抗力導致的,盡到必要通知義務,減少雙方損失;

(3)根據賣方履約能力,及時解除或變更合同條款;

(4)若公司還有下游買方,建議對下游買方進行核查,防範回款風險。

Q13

如果收到合同相對方發送的中止履行通知,企業該怎麼辦?

合同相對方行使不安抗辯權,發送中止履行通知需要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企業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喪失債務履行能力,因此企業即便收到合同相對方送達的中止履行通知書,也不必然導致所涉合同中止;

但為了規避不必要的糾紛,如果企業收到合同相對方送達的中止履行通知書後,具有履行能力且希望繼續按約履行合同的,企業最好及時向合同相對方發函,並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自身具有履行能力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Q14

企業的相關通知如何有效送達給合同相對方?

合同明確約定通知方式的,包括通知的方式、收件地址、收件人等,企業應嚴格依合同約定方式通知對方。

合同未明確約定通知方式的,企業可選擇電子郵件、電話、短信、社交軟件(如QQ、微信)等方式。但要注意留存已履行通知義務的證據,如合同磋商談判的過程文件、發貨記錄、收貨記錄、轉賬支付記錄,以及其他可以證明交易的相關證據;

合同未明確約定送達地址(或聯繫地址)、聯繫人、電子郵箱的,則應發送至對方的法定註冊地址,具體收件人為對方的法定代表人。

EMS郵寄前,應留存送達文件的掃描件或複印件;填寫EMS郵件寄單時,應特別註明送達文件的名稱並留存掃描件或複印件及郵寄存根;EMS寄出後,應儘快登錄EMS網站查看郵遞詳情並留存截圖、取得郵局蓋章的簽收回執。

Q15

目前形勢下,復工復產企業新簽訂合同應注意哪些事項?

目前,中國以外新冠肺炎確診病例在快速上升中,境外輸入風險不斷累加。《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引》指出,當事人主張的不可抗力事由在合同訂立前已經發生或者遲延履行後發生,違約方以該事由主張減免責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因此,在目前形勢下,復工復產企業新簽訂合同時必須特別重視法律風險,必須採取審慎原則。當前疫情及防疫措施導致人員、材料、運輸、資金等方面存在諸多不確定性。

因此,總體上講,新簽訂合同時,需要將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現有影響和未來可能及難以預判的情況充分考慮到,並儘可能地約定周全。

對於合同的交易價格、交貨時間、交付方式、合同變更、合同解除、通知義務及方式、免責事項及範圍、違約責任等條款,較之以前更應謹慎及周全。

另外,對於國際貿易合同等涉外合同,則更要謹慎,並特別注意適用法律、管轄法院、不可抗力、免責事項及範圍、合同變更及解除、證據形式等條款的約定。

Q16

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企業對外簽訂民商事合同時可否採取傳真、電子郵件的形式?

可以,但需要注意風險防範。根據《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傳真、電子郵件均被認定為合同的“書面形式”,是為法律所保護的。但由於傳真具有易偽造的風險,所以在司法審判中很難被單獨認定並獲支持,需要其他相關證據相佐證。在疫情肆虐的環境,商事往來受到影響的情況下,企業不得不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訂立合同的情況下,因此建議:

(1)如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在每筆交易之前簽訂總的框架協議,對後續單筆訂單的簽署方式作出安排(如郵箱、傳真號碼等),並保留雙方磋商過程中的來往信息、信件等材料;

(2)簽訂合同時建議在交易中以文字方式載明簽訂背景,以便於還原合同訂立的背景;

(3)履行過程中,注意留存交易往來證據、履行情況證據;

(4)在疫情影響降低/消除時及時更換為加蓋公章的合同文本。

Q17

疫情爆發前企業向交易相對方發出要約,由於疫情影響,企業是否可以撤回或者撤銷要約?

可以,但撤回要約應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此次疫情來勢兇猛,如企業預判疫情將對後期將要達成的合作事項產生實質性影響,建議及時撤回或者撤銷要約,不讓合同成立。

Q18

為靈活應對疫情,受要約人在承諾時可否增加或變更要約內容?

可以,但應當符合法定形式。對於要約中非實質性變更,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對於為符合疫情特定階段的應對需要,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是新要約,需要約方承諾,合同關係方可成立。

如受疫情影響,企業的開工時間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則承諾時可能變更要約中的交付時間,則此時的承諾其性質為新的要約,仍需要約方承諾方可生效。

@企业,防疫期间国内合同纠纷怎么办?

內容來源 | 新區政法辦

統籌製作 | 深圳市大鵬新區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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