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物業公司與社區、住建部門都不願意配合小區業主成立業委會?

冰山上的來客772


無個人利益誰去當業委會,原本生事影響社會和諧的就是業委會,當然不配合啊


mary醬呢呢


我們小區成立業委會,第一件事就把物業抄了,招標了一家新的。然後又招標,把全小區外立面修整一新。我覺得挺好的。

小區居民有很多專業人士,發動起來,這種招標,裝修的事有熱心人做。感覺很好。讓我們業主自己弄也難搞定。

後來小區還涉及一個官司,我們小區還有律師幫忙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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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大家一個好消息!我居住的小區咋晚有熱心的業主組織人,拿著資料上門找人簽字。我親眼看到有三張信函,一張是街道辦事處的,一張派出所的,一張住建局的,信函上的內容大致是:鑑於你小區物業管理委託合於2020年2月1日到期,同意你小區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同意你小區業主申請解出原來物業管理合同,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物管公司進入小區的要求。

通過這些措施,個人感覺,原來被動接受物管的無奈狀況已經結束,由業主自行作主招聘物業,真正當一回家的感覺來了。我想,只要在簽訂合同時能明確規定好物業該履行的那些條款,物業服務不到位該有什麼處罰,甚至能做主終止合同,將自己小區的命運掌握在所有業主的手中。我還是奉行那句話,只要我們配合物業、主動交費,但是你物業做得不好,就別怪業主叫你走人。


龍行7372834


我們小區,經過千辛萬苦成立了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牽頭把舊物業攆走,新物業沒有經過招投標,也沒通知業主開會,直接找個人過來成立新物業公司,然後忽悠業主去簽字,說是物業費降低1毛一平方,停車費由250一個月降到50一個月,(結果的現在好像150一個月)當時好多業主聽說降低物業費和停車費就裡就簽字,結果新物業公司就換了個老闆,裡面的保安和清潔還是原來物業公司的人。請問這是什麼操作,我能懷疑業委會的私心嗎?還有這合法嗎!


風緣46


有業委會又有啥用?我之前住的小區就有業委會,也是我們自己選出來的業委會委員,這些委員一個個看起來年輕時候都是濃眉大眼一臉正氣的,我們也相信他們了,沒想到這些閒人看起來熱心公益卻不能拒腐蝕永不沾,被物業拉去吃吃喝喝減免了物業費和停車費報銷了點電話費後,就變成物業的代言人了,物業增加費用他們同意,物業把社區用房出租收費他們同意,物業把小攤販放進小區經營收攤位費他們同意,輪到我們業主要換物業了這些業委會委員們不同意了,哎,不說了,說多了得罪人。


美好的七十三


物業公司的背後都是開發商,絕大多數的小區,開發商的態度直接決定了成立業委會的工作進度。這是我參與了30多個小區業主大會籌備得出的結論,不一定完全正確,大家可以參考看看。

要物業公司配合成立業委會,本身就很奇怪,誰會主動配合去成立一個將來監督自己的組織。但是好在前期物業其實也沒有權力來阻止成立業委會,甚至說我們根本都不用理會前期物業的態度。(物業公司需要提供的業主清冊,開發商可以督促物業交出來)

但是開發商的態度就很關鍵了,小區所有的資料都在開發商那裡,將來業委會成立之後的公建配套用房等,都需要開發商配合移交,很多地區把開發商也列為籌備組成員之一。開發商不願意配合成立業委會的原因不外乎兩種,一是小區房屋、商鋪、車位尚未銷售完畢,開發商需要一個能維護他利益的物業。二是前期物業是開發商的子公司,小區有利可圖,不想過早放棄。

所謂住建部門不願意配合成立業委會,這種情況也有,通常也有幾種情況,一是當年度申請成立業委會的小區數量過多,需要排計劃。二是小區房屋質量、公共設備設施存在缺陷,需要開發商先行修復後再啟動業委會。三是小區業主積極性不高,貿然成立業委會,很容易半途而廢。

成立業委會需要開發商、業主、居委會共同努力,業主廣泛的參與度,才能取得良好的結果。


業委會的正確打開方式


為什麼物業公司、社區、住建部都不願配合小區業主成立業委會?

我認為,現在的物業公司,好像比較鬆懈,有很多本該歸物業公司管理的事情,物業公司都不太去督促,有些事情反映或找到他們,他們說,人手少,管不過來,就拿我曾經住過的一個小區來說:為了老人出行方便住在一樓,儘管一樓自己收拾的很乾淨,卻檔不住鄰近家拾破爛的。臨近家窗臺下堆的都是撿來的紙殼、塑料廢舊品等,別人休息時他們不休息,弄的破爛到處亂響,想午休睡個覺也睡不好。這還不算本家上面的二樓、三樓,包括四樓都有電瓶車的充電線墜下來給他們自家的電瓶車充電。為了防止危險和火災發生,不光是電話,還是親自去和物業提出整改一下,他們都無動於衷,是怎樣還是怎樣。但作為我們住戶很無奈,只能提心吊膽的看著,說的多了,可能還要影響鄰里糾紛。有時也能看到社區居委會的人下來,和她們反映,她們的說法是:你們是業主,應該找物業,就這樣一件事的解決真是很難、很無奈……。

如果說小區業主成立業委會,可能還更接地氣一些,好比說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由各部的配合,有監督,有考核……業主反映情況會更現實更及時的解決一些。

當然一切都是在真正能作為的情況下產生的,如果不作為怕也會空置……。

再有就是越有接地氣,能解決實際問題的部門出現,那些只想享受利益,不做事的部門就空置起來,也可能在一定的時候會被淘汰,對個人利益也有危險,所以誰不想穩穩的坐享其成呢?這裡的事情也有些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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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事情的從幾個方面分析;

1、物業與業主的法律法規沒有真正宣傳落實到位,都想在法律法規邊緣的灰色地帶遊走(按照“物業法和物權法”)。

2、政府相關的職能部門不給力,都在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對他(她)們沒有利益上的瓜葛,都不願意去撐頭躺渾水。

3、一個好的業主委員會班子嚴格來講,他(她)是要站在公正立場上說話做事的(業主委員會也沒有利益可得),誰個願意出來呢?4、涉及到這裡面的其他法律法規,要真正落實、執行都非常的難(小區房屋建築維修基金)問題。(例如:小區維修基金的繳納、申請使用問題,這是地方政府的一個小金庫啊),小區業主房屋建築需要維修時候,這項資金申請使用過程非常的困難的。

總的來說,法律法規的落實、執行、監督還有很多還是在真空地帶。成立業主委員會,政府相關部門領導就要加入到業主代表班子成員裡面來,他(她)們是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和監督者啊,可是在實際情況中呢?還是那句話(與他(她)們沒有利益的事誰都不願意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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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了解這個問題,首先我們得知道業委會是什麼、業委會是幹什麼的?業主委員會,簡稱“業委會”,是本小區內由業主選舉的業主代表組成,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的意願和需求,對物業方的物業管理和服務進行監督和協助的業主大會執行機構。

由此解釋,我們可以得到很多信息。我們再來分析為什麼物業公司與社區、住建部門都不願意配合小區業主成立業委會?

一、物業公司不願意配合小區業主成立業委會的原因

業委會代表業主的利益,對小區物業公司的物業管理服務進行監督,有權監督物業公司的財務收支情況、小區公共收益情況、物業管理支出情況、有權自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有權制定小區內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等等。也就是說,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是整個小區的主人,而物業公司則是管家,主人有權處置自己家中的大小適宜,而管家只是代主人管理好這個家,併為主人服務、受主人監督。

物業公司本質上還是個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它的利益與業主的利益是相沖突的。物業公司不願意配合小區業主成立業委會,是因為它不想給自己找個主人,時刻被主人監督,還會觸犯它的利益。因為被監督後它就不能做私吞公共收益、亂收費、盜用維修基金等黑惡勾當了。

二、社區不願意配合小區業主成立業委會的原因

社區作為基層管理部門(鄉鎮一級的社區是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不願意配合小區業主成立業委會,主要原因是不想給自己攬事。小區業委會成立之前,社區不會主動去聯繫小區,組織成立業委會;小區業委會成立的過程中,社區是要全程參與的,有很多紛繁複雜的工作要做;小區業委會成立之後,小區的各項投訴、訴求會通過業委會向社區反映。社區作為基層管理單位,工作千頭萬緒,是不會主動給自己攬事的,更不要說與物業公司、開發商有著某種利益關係了。

三、住建部門不願意配合小區業主成立業委會的原因

住建部門作為政府主管住建單位,同社區一樣,程序沒有到他們那一步,他們是不會主動找你的。每個住建部門都有個物管科,是專門負責物業公司的管理監督的,當初進來的時候是經過備案的,有沒有利益關係暫且不談,成立業委會後,萬一業委會對現有物業公司不滿意,將物業公司解聘了,那麼整個小區就要停擺,還得是政府來善後,這是他們不願意看到的。

總之,物業公司與業主委員會的利益是相悖的,社區和住建部門不會主動攬事,不願意看到有了業委會後與物業公司相互鬥爭、一地雞毛的局面,最後還得他們善後。這就是物業公司、社區和住建部門不願意配合小區業主成立業委會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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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真的很複雜,我們來分析一下:

1.首先是法規方面的問題。目前全國還沒有一部統一的物業管理法規,對於如何組建業委會,也沒有具體的法律條款,各級房地產主管部門、街道居委會、發展商、前期物業公司、業主在這個過程中必須承擔什麼工作和職責沒有法律依據。雖然各地在成立業委會方面,都有制定相應的地方文件,但這些文件多是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出現,法律約束力度不夠。

2.其次是業主自身存在問題。應該說,導致眾多小區業委會不能成立,開發商及物業公司等有一定的責任,但是作為業主自身也存在一些問題。

首先,部分業主自身法律意識淡薄,維權意識不夠,對成立業委會的態度不夠積極;有的業主認為即使沒有業委會,小區管理也不算錯,沒必要成立;有些業主雷聲大雨點小,只懂得一味喊維權,卻不願站出來為大家服務;不參與組建業委會的各項活動;其次是有社會責任感的業主不多,無報酬願意成為委員為廣大業主服務的人不多;再次是部分業主自身不團結,互相對峙,使得成立工作和活動難以開展; 成立業委會不容易,有業主肯站出來為廣大業主服務更不容易;選出的籌備組沒有達到人數要求。小區業主參與動機不端正等問題也是困阻業委會成立的主要原因;部分業主存在的搭便車的想法,缺乏奉獻精神。

3.再次是開發商或前期物業公司的問題。物業管理公司以“保護購房人隱私”等為藉口,拒不向業主和有關部門提交業主清單;因為小區業主之間相互並不熟悉,也缺少聯繫,所有業主的資料也在開發商手裡,想繞過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成立業委會不是很現實。由於我國85%以上的物業就是發展商組建的物業公司在管理,害怕業委會成立之後暴露其開發中存在的問題或改聘物業公司,所以他們的配合並不積極。

4.最後是政府部門管理方面的問題。主管部門否認提供的材料可信度不高不予備案;具體表現為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人力不夠,協管前期物業公司成立業委會的力度不夠;街道居委會專業水平不夠,對如何進行業委會的成立程序和具體工作不清楚;沒有成立專業的業委會指導或聯合組織,對業主、業主大會和業委會籌建組的指導力度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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