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拉特前旗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全市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務案宣判

2020年2月19日,烏拉特前旗人民檢察院受理了烏拉特前旗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的何某某涉嫌妨害公務案,並於受理當日完成全部審查起訴工作,依法向烏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0年2月20日下午16時,烏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對該案公開開庭審理,全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快訴快判 | 烏拉特前旗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全市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務案宣判

庭審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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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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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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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進行中

該案系烏拉特前旗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巴彥淖爾市首例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妨害公務案。因處於疫情防控期間,本次庭審採取遠程庭審方式進行,審判員、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分處四地,同步實時進行庭審,控辯雙方充分發表各自意見。被告人何某某在庭審中,對起訴書指控其在2020年2月8日上午10時接連對疫情防控人員、處警人民警察進行毆打、威脅、辱罵、吐口水等犯罪行為當庭供認不諱,認罪認罰並當庭悔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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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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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宣判

烏拉特前旗人民法院經審理,支持了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採納了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一審判決:被告人何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被告人何某某當庭服判,不提出上訴。

該案從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全程僅用了十個工作日,彰顯了烏拉特前旗政法機關依法快速打擊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維護防疫工作秩序、維護社會穩定的決心和態度,同時對廣大社會公眾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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