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犯錯不能罰款?老闆太難了” 之《安家》番外篇2

就在上一週,房似錦房店長新入門店怒吼員工無組織、無記錄,每天混吃等死。

消停幾日之後,門店生意業績逐漸提升,店員們也慢慢更有了幹勁兒。但就在這個風和日麗、春暖花開的下午,人事部樓山關向員工協商解聘部分員工時,沒有做好證據留存,出現了行業最低級的錯誤,導致公司損失近萬元。

此時,又遇到暴躁的房店長的“吸血鬼”母親前來討要錢財,為房店長的弟弟償還房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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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緊要時刻,樓山關居然出現了這麼低級的錯誤,這是趕上房店長的暴脾氣了。這正壓抑著內心怒火的房店長直接將樓山關臭罵了一頓,並扣了樓山關這個月的底薪。

對於這個月還沒有開單的樓山關來講,就著白米飯配老乾媽的中式就餐吃法都要簡約成喝西北風了。

在旁邊的王子建是瞭解樓山關的現狀。樓山關每天省吃儉用,剩下的錢都得拿回家裡救濟賭債一堆的老家。因此,對於房店長的這一扣,王子建看不下去,直接拉著樓山關和徐姑姑衝進房店長的辦公室理論。

王子建弱弱的說,“房店長,你這樣做就是你的不對了!”雖然王子建一腔正義,想要為樓山關討回公道。但是介於日後還得在房店長的領導下工作以及房店長的暴脾氣。

房店長此刻還在“吸血鬼”母親裹挾自己要求給錢的憤怒和無奈中,坐在辦公桌前,眼睜睜的看著手中剛剛倒的一杯滾燙的開水。木木的說到:“工作中出現這麼低級的紕漏,導致公司這麼大的損失。扣這點錢已經算是非常小的懲罰。如果不想幹就自己收拾東西滾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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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邊的樓山關此刻想要跟房店長解釋,這個事情不能完全怪他。比較之前的操作也是同樣的模式。但是被旁邊的徐姑姑攔下來了。

看著剛備受摧殘的房似錦,徐姑姑知道此時並不是最好的時機跟房店長溝通。但是,旁邊樓山關的狀況大家都十分清楚,本來就拮据的生活可能將會更加嚴峻。

因此還是硬著頭皮安慰著房店長,“這個事情我來處理,你先自己休息一會兒。”說著就將樓山關和王子建拉出了房店長的辦公室。單獨找樓山關溝通。

徐姑姑:“小樓啊,我知道你最近壓力很大。疫情當前,我們確實需要保存實力,需要優化員工。這個跟員工溝通的過程中確實會出現很多意外和紕漏。但是,越是在這個緊要關頭越是要細緻要謹慎,容不得半點馬虎。就你扣錢的這個事情,你也不要放在心上,我這會處理好的。”

樓山關小心翼翼的看著善良的徐姑姑,無奈的快要哭出來了,“徐姑姑,我知道這次我做得不對。我以後會注意的,我再去找他們談談,儘量減少公司的損失。”

徐姑姑:“沒事,你倆都去工作吧。”

安慰好倆受傷的同事之後,徐姑姑思考了片刻,轉身來到自己的辦公室,打開電腦給房店長寫了一封E-mail。

“似錦,我理解你現在的情緒。對於你家裡的事情我深感抱歉,如果需要我給到什麼幫助的,你儘管開口,我會盡力幫助你。對於小樓這次犯錯的懲罰問題,我建議就免去了。我諮詢過我的律師朋友,他說這樣做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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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就公司而言是不具備處罰的主體資格的。根據《行政處罰法》和《立法法》規定,設定這種行罰款的經濟處罰行為只有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並且也有對應的複議、行政訴訟等救濟程序的,很明顯,公司是不具備這個資格的。

其次,有的公司是會在設定規章制度的時候會將相應罰款寫進去。而國務院1982年4月10日頒佈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雖然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可以對職工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的情形。

但是該條例已被2008年1月15日國務院令第516條所廢止。因此,不能採用罰款的方式。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契約並非完全自由,不是所有的通過法定民主程序制定的企業規章制度都是有效的。

最後,在2008年頒佈的《勞動合同法》中僅僅有三個條款規定勞動者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款項的法定情形。

第一,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限制的約定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三,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的保密義務或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總結起來其實也就是兩種情形即: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和違反競業禁止限制,其他並未規定企業有可以罰款的權利。如果小樓在工作過程中確實給公司帶來損失,我們可以根據勞動合同中約定讓員工彌補損失。

所以,房店長這件事情就由我來跟小樓溝通,你不必太過於在意。敬祝安好!”

劇情發展到這一步,很多旅行社老總就會憂慮了。

那如果這種情況的話,公司如何來規範員工?如何來管理員工?如果員工不盡職、遲到早退怎麼辦?

其實企業也不必過於擔心。因為用人單位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內通過設定浮動工資 、績效考核、警告、解除勞動合同等多種合理的形式代替設置罰款。

可以對遲到、早退以及其他情節較輕的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採取扣發“全勤獎”、記過、警告等形式規制。在警告達到一定次數或者有其他嚴重的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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