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如何處理搶劫故意殺人在逃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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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美國法律規定,殺人罪分為故意殺人( murder)和過失殺人( manstaughter),其中故意殺人又分為一級謀殺和二級謀殺,根據各州和聯邦政府法令和覆蓋範圍的不同,懲處範圍從2年(部分州對過失殺人罪定義底線)到死刑不等。



通常情況下,一級謀殺指的是有預謀有計劃的殺人,二級謀殺指的是臨時起意但沒有證據證明事先有預謀的殺人。比如搶劫是屬於財產犯罪當中較重的犯罪,如果不傷人害人,這並不會構成死刑這種懲罰措施。但如果因為搶劫誘發的故意殺人,通常在美國會被列為重罪謀殺,也就是說在已經犯罪的情況下殺人,這種情況通常都會被定義為一級謀殺,基本都是多達數十年徒刑(基本就是無期)或者死刑,而且會與搶劫、傷人、危害公共安全等罪名數罪併罰,不得假釋。



當然最終美國法院關於在逃故意搶劫殺人犯被捕後的懲處力度,取決於被告律師的業務水平、證人的證詞、美國警方掌握的證據材料和陪審團態度。

如果警方掌握的材料不足,被告方的律師通曉法律並能合理利用規則漏洞,還對負責量刑的陪審團心理有著足夠的影響,亦或是證人證詞有疏漏,發生串供,在這些情況下,就算是一級謀殺也能變成二級謀殺,甚至成為普通案件減輕處罰。



下面再說一下關於美國罪犯在逃的問題。

美國的執法機構背景,通常是聯邦、各州和各地方負責本區域內的相應執法業務。假設罪犯在A地犯了案逃跑了,A地警察在本地調查沒有頭緒,如果知道了這個案犯身份,就會告知州和聯邦執法機構進行通緝。如果不知道那麼只能獨立調查或者以懸賞的方式徵求線索。


如果連聯邦一級的聯邦調查局(FBI)都沒招兒,或者趕上各地案件高發,且當地警方沒有新的突破,那麼基本這個案子基本就懸而未決了,因為隨著案件的累計,負責調查的人員也會隨之抽調,這樣調查資源只能越來越少。

比如美國在90年代以前類似的連環殺人案、搶劫殺人案沒有偵破的非常多,因為調查資源由於美國聯邦制的制度無法集中,很多隻要罪犯不留線索或線索過少,一跨過州界就逃得無影無蹤。



所以美國對於在犯罪行為中進行殺人的行為一般都會從重量刑,搶劫故意殺人通常都是一類謀殺定罪,大多都是數十年刑罰甚至無期與死刑。不過由於美國特殊的執法機構制度,所以對於調查抓捕跨區域逃犯還是有一定的難度,一旦連聯邦調查局都沒招,抓捕過程通常都是遙遙無期。(馬克觀察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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