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關@入境人員,關於《健康申明卡》的11個問題,答案都在這!

為貫徹落實《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見》,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加大對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震懾和懲戒力度。

為幫助進出境人員瞭解法律規定,認真履行法定義務,配合海關做好國境衛生檢疫工作,共同有效防控疫情,深圳海關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健康申明卡》(以下簡稱《健康申明卡》)的填報內容對申報要點進行專題解讀。

出入境健康申報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出入境人員必須向海關進行健康申報,並出示相關證明文件。1月26日,為做好口岸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海關總署發佈公告,重新啟動出入境人員填寫《健康申明卡》進行健康申報的制度。這是國境衛生檢疫的重要環節,也是進出境人員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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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申明卡》如何填寫?

出入境人員要杜絕僥倖心理,如實、完整、準確填寫《健康申明卡》的相關內容並提交給海關審核。隱瞞和虛假填報將被追究法律責任,輕則警告罰款,重則有期徒刑。

填寫過程中注意以下幾點:

▲1. 確認《健康申明卡》為最新版本。版本號在右下角查看,目前最新版本為2020年3月15日第五版。

▲2. 不要遺漏項目,注意底部的旅客簽名和日期。

▲3. 國際長途旅行入境的旅客,應注意時差的換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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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申明卡》主要內容有哪些?

包括五大方面的信息,一是旅客個人信息和聯繫方式;二是居住和旅行信息;三是接觸人員情況;四是個人身體狀況。五是接受過新型冠狀病毒檢測的結果。進出境旅客可提前準備相關材料。

通關後14日內的境內住址為什麼要詳細填寫?

這是為了便於相關部門能夠聯繫到進境人員,如果出現同一時間通關人員被確診的情況,可以通過該地址聯繫到申報人,採取相應的防疫和醫療措施。因此該地址應儘量準確詳細。

居住和旅行信息是什麼?

居住和旅行信息,簡稱旅居史,是指過去14日內分別停留或到過的國家和地區。注意以下事項:

▲1.旅行史需依時間點和不同國別逐一詳細登記,既包括過去14日在中國旅行或居住的省市,包括港澳臺地區,也包括過去14日在中國以外旅行或者居住的國家和地區。所到國家和地區應詳細到州或市,明確所在區域是農村或城市。

▲2.需列明的有無同行人員及其相關信息。過去14日內進出境時間、口岸及進出境時有無傳染病症狀或體徵。需特別註明乘坐交通工具的座位號。

▲3.對於入境人員,如果因轉機、換乘運輸工具等過境第三方國家或地區的,也應如實填寫過境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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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觸人員情況是指什麼?

是指過去14日內是否存在以下情況:

▲1.曾接觸新冠肺炎確診病例/疑似病例/無症狀感染者;

▲2.曾接觸有發熱和/或呼吸道症狀的患者;

▲3.所居住社區曾報告有新冠肺炎病例;

▲4.所在辦公室/家庭等出現2人及以上有發熱和/或呼吸道症狀。

個人身體狀況是指什麼?

個人身體狀況申報分兩個部分:

▲1.如旅客在過去14日內存在表上所列“發熱”、“乾咳”、“鼻塞”等21種症狀,則在對應方框內進行勾選,如無上述症狀無需勾選。如有其他症狀的未在表中列明,可選擇其他症狀進行填寫申報。

▲2.對過去14日曾經服用退燒藥、感冒藥和止咳藥,申報說明。

服用退燒藥、感冒藥和止咳藥的情況為什麼要申報?

進出境人員在出現身體不適時服用上述藥物,會造成身體狀況的改變,如體溫下降,咳嗽減輕,進而影響海關衛生檢疫部門對其身體狀況的檢查和判斷,可能構成不如實申報個人健康需要追責的情形,因此應主動在《健康申明卡》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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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申報後海關會如何處理?

海關接受申報後,在驗核信息完整無誤後,會開展體溫監測、醫學巡查、醫學排查等衛生檢疫工作。

▲1.體溫監測,所有進出境人員須接受紅外體溫檢測及手持式測溫槍測溫,對部分人員會開展水銀溫度計溫度複測。

▲2.醫學巡查。關員通過觀察、問詢等方式,發現有發熱、乏力、咳嗽、咳痰等症狀人員,以及逃避檢疫的情況。

▲3.流行病學調查。對進出境人員開展調查詢問,查驗相關證書證件、登記相關信息等。

如果被海關確定為確診、疑似病人,或者有症狀人員、密切接觸者的,海關接下去會採取什麼措施?

對經流行病學排查、醫學排查及實驗室檢測排查後判定的確診、疑似病例,有症狀人員、無症狀感染者、無症狀但有流行病學史的人員、密切接觸者、一般接觸者等人員,海關將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聯防聯控機制,轉送地方落實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等防控措施。出入境人員應當配合海關、地方衛生部門進行的醫學措施和防控措施,努力做到早隔離、早診治。

如果隱瞞真實情況,虛假填報,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可能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第一,根據《國境檢疫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逃避檢疫,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隱瞞真實情況的,海關給與警告或者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二,情節嚴重的,符合《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列明的六種情況,如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健康申報、體溫監測等衛生檢疫措施,或者隔離、留驗、就地診驗、轉診等衛生處理措施的,會構成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加處罰金。

第三,如果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海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將可能構成妨礙公務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加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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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防控境外疫情輸入已經成為疫情防控的“主戰場”之一。絕大多數進出境旅客在這裡能夠自覺主動的配合國境衛生檢疫要求,認真履行法定義務,保護自己、保護他人。但也有個別人心存僥倖,偽報隱瞞旅行史和接觸史,甚至通過服用退燒藥的方式矇混過關,給疫情防控和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嚴重威脅,

此類違法犯罪行為不僅會受到社會輿論的廣泛譴責,還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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