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入境人员,关于《健康申明卡》的11个问题,答案都在这!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加大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震慑和惩戒力度。

为帮助进出境人员了解法律规定,认真履行法定义务,配合海关做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共同有效防控疫情,深圳海关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以下简称《健康申明卡》)的填报内容对申报要点进行专题解读。

出入境健康申报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入境人员必须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并出示相关证明文件。1月26日,为做好口岸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海关总署发布公告,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进行健康申报的制度。这是国境卫生检疫的重要环节,也是进出境人员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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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申明卡》如何填写?

出入境人员要杜绝侥幸心理,如实、完整、准确填写《健康申明卡》的相关内容并提交给海关审核。隐瞒和虚假填报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轻则警告罚款,重则有期徒刑。

填写过程中注意以下几点:

▲1. 确认《健康申明卡》为最新版本。版本号在右下角查看,目前最新版本为2020年3月15日第五版。

▲2. 不要遗漏项目,注意底部的旅客签名和日期。

▲3. 国际长途旅行入境的旅客,应注意时差的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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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申明卡》主要内容有哪些?

包括五大方面的信息,一是旅客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二是居住和旅行信息;三是接触人员情况;四是个人身体状况。五是接受过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的结果。进出境旅客可提前准备相关材料。

通关后14日内的境内住址为什么要详细填写?

这是为了便于相关部门能够联系到进境人员,如果出现同一时间通关人员被确诊的情况,可以通过该地址联系到申报人,采取相应的防疫和医疗措施。因此该地址应尽量准确详细。

居住和旅行信息是什么?

居住和旅行信息,简称旅居史,是指过去14日内分别停留或到过的国家和地区。注意以下事项:

▲1.旅行史需依时间点和不同国别逐一详细登记,既包括过去14日在中国旅行或居住的省市,包括港澳台地区,也包括过去14日在中国以外旅行或者居住的国家和地区。所到国家和地区应详细到州或市,明确所在区域是农村或城市。

▲2.需列明的有无同行人员及其相关信息。过去14日内进出境时间、口岸及进出境时有无传染病症状或体征。需特别注明乘坐交通工具的座位号。

▲3.对于入境人员,如果因转机、换乘运输工具等过境第三方国家或地区的,也应如实填写过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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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人员情况是指什么?

是指过去14日内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曾接触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

▲2.曾接触有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的患者;

▲3.所居住社区曾报告有新冠肺炎病例;

▲4.所在办公室/家庭等出现2人及以上有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

个人身体状况是指什么?

个人身体状况申报分两个部分:

▲1.如旅客在过去14日内存在表上所列“发热”、“干咳”、“鼻塞”等21种症状,则在对应方框内进行勾选,如无上述症状无需勾选。如有其他症状的未在表中列明,可选择其他症状进行填写申报。

▲2.对过去14日曾经服用退烧药、感冒药和止咳药,申报说明。

服用退烧药、感冒药和止咳药的情况为什么要申报?

进出境人员在出现身体不适时服用上述药物,会造成身体状况的改变,如体温下降,咳嗽减轻,进而影响海关卫生检疫部门对其身体状况的检查和判断,可能构成不如实申报个人健康需要追责的情形,因此应主动在《健康申明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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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申报后海关会如何处理?

海关接受申报后,在验核信息完整无误后,会开展体温监测、医学巡查、医学排查等卫生检疫工作。

▲1.体温监测,所有进出境人员须接受红外体温检测及手持式测温枪测温,对部分人员会开展水银温度计温度复测。

▲2.医学巡查。关员通过观察、问询等方式,发现有发热、乏力、咳嗽、咳痰等症状人员,以及逃避检疫的情况。

▲3.流行病学调查。对进出境人员开展调查询问,查验相关证书证件、登记相关信息等。

如果被海关确定为确诊、疑似病人,或者有症状人员、密切接触者的,海关接下去会采取什么措施?

对经流行病学排查、医学排查及实验室检测排查后判定的确诊、疑似病例,有症状人员、无症状感染者、无症状但有流行病学史的人员、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等人员,海关将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联防联控机制,转送地方落实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出入境人员应当配合海关、地方卫生部门进行的医学措施和防控措施,努力做到早隔离、早诊治。

如果隐瞒真实情况,虚假填报,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第一,根据《国境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海关给与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情节严重的,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列明的六种情况,如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会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加处罚金。

第三,如果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将可能构成妨碍公务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加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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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防控境外疫情输入已经成为疫情防控的“主战场”之一。绝大多数进出境旅客在这里能够自觉主动的配合国境卫生检疫要求,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保护自己、保护他人。但也有个别人心存侥幸,伪报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甚至通过服用退烧药的方式蒙混过关,给疫情防控和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谴责,还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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