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蓋“蘿蔔章”遭判刑

印章是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業務的重要憑證,在日常生產生活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一個章一個紅印,造個假好像並不難,一些人就動了歪腦筋造“蘿蔔章”,以為個是小事情。實際上,偽造印章是違法行為,後果嚴重。


為了逃避繳納管理費,兩男子私自拓印公司印章,幾年後事發受到刑事處罰。3月18日,仁壽縣法院公開審理該起偽造公司印章案件。


眉山:蓋“蘿蔔章”遭判刑


眉山:蓋“蘿蔔章”遭判刑


案情回顧


2017年底,在仁壽縣的四川某公司收到了來自某法院的民事傳票。公司負責人有點莫名其妙,公司與起訴的一方並未有過接觸,怎麼會惹上官司?


與該公司一起作為被告的,還有宋某、蹇某兩人。這兩人曾經借用該公司名義參與過工程招投標。


在訴訟中,經過調查瞭解,公司負責人發現,問題就出在一份2013年加蓋了公司印章的《施工合同書》上。宋某、蹇某兩人通過這份《施工合同書》,對外借款並出具欠條。


“公司並未在這份《施工合同書》上蓋過公章。那個公章是假的。”公司負責人立即向仁壽縣公安局報案。2019年4月,宋某、蹇某被仁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眉山:蓋“蘿蔔章”遭判刑


3月18日,在法院庭審中,宋某、蹇某當庭認罪,“那時不知道拓印章是犯罪行為,正好廬山地震災後重建,手續辦理簡便,鑽了空子。被抓了才知道犯了法。”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10月28日,宋某、蹇某等人慾掛靠四川某公司,與滎經縣某村委會簽訂《4.20蘆山地震災後重建安置點項目施工合同書》。為了逃避繳納管理費,二人在沒有公司授權或委託的情況下,私自將公司出具的《授權委託書》上公司印章印文拓印到《施工合同書》上。後宋某以該公司承建滎經縣災後重建安置點工程名義對外出具欠條,導致該公司被民事起訴。


經鑑定:該份《項目施工合同書》第3頁承包人簽字或蓋章處的公司印章印文與送檢樣本上公司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蓋印。

眉山:蓋“蘿蔔章”遭判刑

法院認為:宋某、蹇某在沒有四川某公司授權或委託的情況下,共同私自拓印公司印章並使用,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蹇某有自首情節、宋某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因二人偽造公司印章的行為發生在2013年,適用97年刑法關於偽造公司印章罪的規定。


法院判決:宋某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蹇某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案件承辦法官張維維提醒:


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個人借用、掛靠公司資質承建工程的現象很普遍,由此引發的民事糾紛也很多。對於具有資質的建築公司而言,為避免遇到此類不必要的麻煩,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加強對公司印章使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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