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禮因疫情取消,影樓主張30%違約金,這筆錢要給嗎?

2020年1月28日年初四,宜婚嫁,如果沒有新冠肺炎疫情,這一天本是準新娘小吳結婚的日子。

為了準備這場婚禮,小吳特地提前一個多月在仙居某影樓訂購了婚慶套餐,包括婚禮當天的化妝、服裝和跟拍,並支付了4800元款項。

然而,就在小吳滿心歡喜籌備婚禮的時候,新冠肺炎疫情形勢愈發嚴峻。1月24日,小吳接到村幹部的電話,受疫情影響,全縣暫時停辦婚宴。

婚宴不能辦意味著婚慶套餐也用不上了,小吳於是聯繫影樓退款,沒想卻遇了難題……


影樓:取消套餐需支付違約金!

影樓告知小吳,若取消套餐,需支付30%的違約金。

小吳認為,婚禮取消是受疫情影響,並不是自己導致的,影樓索取違約金毫無依據可言。多次溝通無果後,小吳向仙居縣消保委投訴。

“我們前期專門為小吳做了試妝,還按照她的尺寸購買了一件禮服,現在婚禮不辦了,我們損失也很大啊。”面對小吳的訴求,影樓負責人如是說,並提出小吳可以等疫情結束後,延期舉辦婚禮。

對於這一方案,小吳無法接受,她已經懷孕了,婚禮什麼時候再舉辦,是否還在這家影樓消費,都需要從長計議。


誰來為取消的婚禮買單?

年初本是結婚的好日子,但受疫情影響,新人們紛紛取消了婚禮,導致此類糾紛劇增。瞭解到小吳與影樓的矛盾,仙居縣法院主動出擊,提前參與調解,並及時進行司法確認。

“目前是疫情特殊期間,我們必須引導消費者和經營者互相理解,共同承擔社會責任,渡過難關。”消保委調解人員說。

那麼,誰該為取消的婚禮買單?

法官認為,一方面,小吳取消婚禮是受疫情影響,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是不可抗力因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應免除消費者的違約責任。

另一方面,影樓前期為小吳試妝併購買禮服,都是專門且必要的準備,

對於這一部分支出,小吳應當根據公平原則適當承擔部分損失。

最終,經過多次溝通聯繫,雙方達成合意,由影樓一次性退還小吳4300元。

婚禮因疫情取消,影樓主張30%違約金,這筆錢要給嗎?

婚禮因疫情取消,影樓主張30%違約金,這筆錢要給嗎?


說法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