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原告李鑫與被告李振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經封丘縣法院審理後作出(2007)封民初字第118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李振華支付原告李鑫賠償款86766.58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被告李振華未主動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原告李鑫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李振華送達了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李振華至今未履行。如發現被執行人線索請立即向我院舉報!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李振華
性別:男
民族:漢
住址:新鄉市封丘縣城關鄉姜莊村
年齡:55
身份證號:4107271965XXXX0611
執行依據文書:(2007)封民初字第118號民事判決法
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被告李振華支付原告李鑫賠償款86766.58元及利息。
執行法院:封丘縣人民法院
立案時間:2019年9月17日
舉報電話:18537309167鄭法官
封丘縣人民法院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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