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高空墜物”遇上“亂停車”,車損誰來賠?|普法筆記

老舊小區往往存在著牆面風化、內部道路“亂停車”等問題,留下了不少安全隱患。


2019年7月25日上午,俞某從外面回到小區,發現車位已滿,便將車停在了鄰居孫某家的牆下。當天傍晚外出時,俞某卻發現車的天窗和後擋風玻璃被外牆脫落的牆磚砸破了。


當“高空墜物”遇上“亂停車”,車損誰來賠?|普法筆記


看著心愛的小轎車被砸得一塌糊塗,俞某馬上打通了物業公司的電話,並報了警。“俞小姐請放心,我們在保險公司投保過公眾責任險。”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到場後,馬上通知保險公司進行定損。經保險公司勘查,確定車輛損失為5.3萬元。


過了幾天,俞某相繼與孫某、保險公司、物業公司溝通,希望賠償車輛損失費用。但是,誰也不願意為這次事故“買單”。


孫某認為,當天風大,俞某的遭遇是“天降橫禍”,雖然是自己房子外的外牆,但屬於公用部分,跟自己沒有關係;


保險公司表示,俞某的車輛未停在小區劃定停車位,且不能提交停車繳費的憑證,因此屬於拒賠範圍;


物業公司則認為,他們已經盡到日常的環境衛生、安全管理等保障義務,且提前幫業主投保公眾責任險,不應該承擔此次事故的賠償責任。


誰來為這事買單?


3月2日,俞某將孫某、物業公司、保險公司一起訴至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要求孫某、物業公司賠償損失5.3萬元,保險公司在公眾責任險範圍內承擔賠付責任。


正所謂冤家宜解不宜結,認真勘查了涉案現場後,法官於3月16日下午組織孫某、物業公司、保險公司來到法院調解。一開始各方仍舊堅持己見,沒人願意讓步。


“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上有講明,小區建築物的外牆屬於公用設施部分,而發生脫落的外牆就在這個範疇。公用設施的話,就是業主共有的,如果要追究建築物所有人的責任,就不應該只起訴孫某。”


對各方當事人存有爭議的方面,法官一一做了解釋。


“物業公司這邊呢,沒有盡到警示、維修的義務,作為管理人應承擔侵權責任。當然,也要考慮到物業公司已經為業主購買了公眾責任險,如果不是俞某將車輛停在非停車位的位置,保險公司就不會拒絕賠付。因此,不管是物業公司還是俞某你自己,都應該承擔一部分責任。”


“法官說的確實有道理,我自己也存在一定過錯,不應該在小區裡亂停車。”經法官調解,各方當事人逐漸打破僵局,俞某願意分擔損失,並當場申請撤回對孫某和保險公司的起訴,物業公司則表示以後會加強對小區外牆等建築物的巡查和維護。


最終,俞某和物業公司達成調解協議,由物業公司向俞某支付3萬元的損失費用,其餘由俞某自行承擔。


法官說法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結合本案,涉案小區屬於老舊小區,小區內停車位劃分不足、建築物老舊脫落現象難以避免,存在較大安全隱患。法官建議,如果公共建築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全體業主作為建築物的所有人,應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受害人對侵權事實的發生也有過錯,應分擔相應的責任。此外,物業公司作為社區建築物的管理人,應當履行相應的檢修、維護義務,發生事故後,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那麼就應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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