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個女人亂成粥為爭遺產上法庭

案件回放

鄔某2018年3月去世,位於北京市密雲區XXX號房屋系鄔某生前購買,產權性質為單獨所有,是其合法遺產。鄔某去世時,其父已於2001年去世,其母王某健在,梁採柔為鄔某之妻,二人婚後未生育子女。麻麗系鄔某之前妻,麻花系鄔某與麻麗之女(均為化名)。


四個女人亂成粥為爭遺產上法庭


2018年2月,鄔某自書遺囑一份,遺囑載明:本人XXX房屋中屬於我的份額全部由麻麗、麻花二人繼承,永不後悔。麻麗、麻花認為,XXX號房屋應按自書遺囑內容,由麻麗、麻花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望依法判決。

梁採柔辯稱:該房屋是我與鄔某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半為我的份額,另外一半應依照法定繼承進行處理。堅決不同意二原告的訴訟請求。鄔母王某辯稱:如果有我的份額我就要,如果沒有就按照法律規定辦理。

為確定該遺囑是否為鄔某所書寫,法院委託某科學技術鑑定研究所進行筆跡鑑定,結論為:檢材落款“立遺囑人”處的“鄔某”簽名與樣本中的“鄔某”簽名是同一人書寫。雙方對鑑定結果均無異議。原、被告就房屋現在市場價值達成一致。法院遂作出判決:XXX號房屋歸原告麻麗、麻花所有,原告麻麗佔50%份額、原告麻花佔50%份額;對房屋過戶後交付的房款由麻麗、麻花給付梁採柔相應折價款六萬五千元。

恆略論法

四個女人亂成粥為爭遺產上法庭


北京恆略律師事務所李永慧主任表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位於密雲區XXX的房屋系鄔某的婚前個人財產還是鄔某與梁採柔的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查明的事實,2004年11月,鄔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並預付了定金,2005年3月,鄔某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梁採柔稱其與鄔某在1997年1月辦理了婚禮,並共同生活,於2004年12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梁某認為涉案房屋應為夫妻共同財產,該辯解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遺囑有效。

恆略律師提醒:

根據《婚姻法》中的相關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存續期內夫妻雙方的合法收入,包括工資、獎金、福利待遇、經營所得以及用夫妻共同財產購置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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