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大吉,警惕刑事!

前言:


開業大吉,警惕刑事!


據新聞報導,張某是某市一家公司的老闆,因貪圖小利,於2019年虛開多份增值稅專用發票,雖然數額不大,但已經構成犯罪。由於犯罪情節輕微,並且,在企業復工復產之際,張某一旦被訴會給企業造成巨大影響,生產經營將會陷入困境,大批員工的就業、生活都將受到嚴重影響。因此,經慎重考慮,2020年2月當地人民檢察院在綜合全案情況後做出了不起訴的決定。張某的情況並非孤例,出於疫情防控需要,目前絕大多數企業工廠停產停業已兩月有餘。時下,各大民營企業正處於逐步復工復產之中。

由於疫情影響,國民經濟遭受重創,當前急需要振興經濟,而民營經濟是國家經濟的重要支撐。在市場經濟體中,企業家是最具活力與創新性的市場要素。然而,有的企業家急功近利,很可能會有意無意地採取了不法手段、甚至是犯罪行為而觸犯刑法。可怕的是,在當前關鍵時期,企業家一旦被判處刑罰,影響深遠,企業在管理、生產等各方面都將陷入困境。

因此,在這百廢待興之際,各個企業家需要高度重視提高警惕,以防觸犯刑法而被追究刑事責任。本文,筆者將把我國民營企業家最容易觸犯的幾個常見罪名作簡要介紹。


律師分析:

我國民營企業家犯罪主要緣於四方面:一是立法導向,刑法的側重型保護,重公輕私。二是企業資源的相對匱乏;三是內因,唯利是圖、意識嚴重不足;四是外部誘因,對公權力的過分迷信、依賴。總體上,我國民營企業家犯罪呈現出以“經濟”為主、“破壞規則”為輔的特點。根據筆者近年來對一些民營企業家所涉多個案例的觀察,列舉了民營企業家涉刑的一些高頻罪名,筆者將選定以下幾個具有代表性的罪名加以介紹:逃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集資詐騙罪、合同詐騙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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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稅罪,易犯指數★★★★★

逃稅罪(刑法201條),顧名思義,是指應向國家繳納而不繳納稅款,達到一定金額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具體表現為:(一)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二)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 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三)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該罪的特點:追訴需要一定的忍耐期(短期內不可能構成此罪,逃稅後還可以在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或者五年內有前科的)以及金額門檻(五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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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是企業的一項重要成本,在企業資金緊張、利潤較低的情況下,民營企業家非常容易犯此錯誤。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單位觸犯逃稅罪的時候,既處罰單位,又處罰個人,單位要依據刑法相關規定處以罰金;負責人尤其是企業家,也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由於疫情影響,絕大多數企業資金匱乏,在重新復工開業之際,為了節省企業成本、減少支出;並且此罪具有 “較長考驗期”、“自我糾錯免責”的便利,能夠有效減輕企業短期資金壓力,因此,民營企業家很有可能為了時間利益鋌而走險觸犯此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易犯指數★★★★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法205條),是指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違反有關規定,給國家造成損失的行為。增值稅對於減少稅收環節、合理徵稅、促進稅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目的是為了抵扣稅款,造成國家稅款的損失,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經濟秩序。近年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活動十分猖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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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單位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構成本罪的,對單位實行雙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在實踐中,民營企業家個人非常容易因單位行為而受此罪“牽連”。

集資詐騙罪,易犯指數★★★★

集資詐騙罪(刑法192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在主觀上出於故意,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5)抽逃、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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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通常表現為:(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從法律上講,該罪的核心和基礎是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而不少民營企業家之所以觸犯此罪名,很有可能是“好心辦了壞事”,除了那些從一開始就不打算還款的不法者之外,多數民營企業家都是因為獲取資本困難,而想方設法從社會上拆借資金。在他們看來,這種做法是雙贏--既解決了企業的資金短缺困難,又為出借人的閒置資金找到了一條更好的投資之路。但,一旦資金鍊斷裂,無法還款時,就可能觸犯此罪。在當前的經濟環境下,多數企業資金匱乏,無論是公司運營還是項目啟動都急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所以律師建議一定要合法合理的解決資金短缺問題,做到充分準備,提前預防,決不可盲目甚至是見利忘義。

合同詐騙罪,易犯指數★★★

合同詐騙罪(刑法224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詐騙罪的核心實質就是以惡意欺騙合同對方為基礎,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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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很多民營企業家很可能最開始有履約能力,但由於不重視合同,盲目樂觀自信,在遭遇經營困難時無法履行合同,因此就可能觸犯此罪名。因此,律師建議,企業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要充分評估考慮未來的履約能力和合同履行風險,提前防範,做到誠實守信,與對方充分溝通告知。

行賄罪,易犯指數★★★

行賄罪(刑法第389條),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與此相關的罪名還有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刑法164條第一款: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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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罪名的核心是“權錢交易”,民營企業家行賄的目的是以利益購買權力,以便獲得更大的利益。

該罪名已經屢見不鮮了。近年來,隨著國家反腐力度的加大,多數腐敗分子觸犯的受賄罪幾乎是與行賄罪成對出現。律師建議,依法治國理念越來越深入人心,經營環境也越來越好,市場經濟提倡公平競爭,公權力干涉民營經濟的現象也會越來越少。民營企業家需要立足於提高產品質量本身,做好內功,打牢基礎才是最根本的。

上述幾項罪名比較常見並具有代表性,但由於篇幅限制,筆者只能簡要介紹,供民營企業家們參考。


律師寄言:

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方面,黨和國家越來越注重保護,著力於為企業家營造健康成長環境,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支持創新創業,希望民營企業家能夠依法經營,健康茁壯地成長。另一方面,企業家犯罪意味著對社會和經濟體健康運行地深度危害,破壞力巨大,負面影響深遠,國家對企業家犯罪尤為重視並保持著打擊的力度,決不容許任何人可以肆意破壞法律,犯罪必究!

經營企業是一項任重而道遠的任務,責任重、壓力大,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觸犯刑法。但,民營企業家犯罪有相當一部分是“法盲”犯罪,在企業的經營管理過程中因為不瞭解而觸犯法律。在當前日趨複雜的社會經濟形勢下,急需要進一步提高民營企業家們的法律意識,建立系統的刑事風險管理體系,以便更好地保障企業平穩、健康、持續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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