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业大吉,警惕刑事!

前言:


开业大吉,警惕刑事!


据新闻报导,张某是某市一家公司的老板,因贪图小利,于2019年虚开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数额不大,但已经构成犯罪。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并且,在企业复工复产之际,张某一旦被诉会给企业造成巨大影响,生产经营将会陷入困境,大批员工的就业、生活都将受到严重影响。因此,经慎重考虑,2020年2月当地人民检察院在综合全案情况后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张某的情况并非孤例,出于疫情防控需要,目前绝大多数企业工厂停产停业已两月有余。时下,各大民营企业正处于逐步复工复产之中。

由于疫情影响,国民经济遭受重创,当前急需要振兴经济,而民营经济是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撑。在市场经济体中,企业家是最具活力与创新性的市场要素。然而,有的企业家急功近利,很可能会有意无意地采取了不法手段、甚至是犯罪行为而触犯刑法。可怕的是,在当前关键时期,企业家一旦被判处刑罚,影响深远,企业在管理、生产等各方面都将陷入困境。

因此,在这百废待兴之际,各个企业家需要高度重视提高警惕,以防触犯刑法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文,笔者将把我国民营企业家最容易触犯的几个常见罪名作简要介绍。


律师分析:

我国民营企业家犯罪主要缘于四方面:一是立法导向,刑法的侧重型保护,重公轻私。二是企业资源的相对匮乏;三是内因,唯利是图、意识严重不足;四是外部诱因,对公权力的过分迷信、依赖。总体上,我国民营企业家犯罪呈现出以“经济”为主、“破坏规则”为辅的特点。根据笔者近年来对一些民营企业家所涉多个案例的观察,列举了民营企业家涉刑的一些高频罪名,笔者将选定以下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罪名加以介绍: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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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易犯指数★★★★★

逃税罪(刑法201条),顾名思义,是指应向国家缴纳而不缴纳税款,达到一定金额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表现为:(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 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该罪的特点:追诉需要一定的忍耐期(短期内不可能构成此罪,逃税后还可以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或者五年内有前科的)以及金额门槛(五万元以上)。


开业大吉,警惕刑事!

税收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成本,在企业资金紧张、利润较低的情况下,民营企业家非常容易犯此错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单位触犯逃税罪的时候,既处罚单位,又处罚个人,单位要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处以罚金;负责人尤其是企业家,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由于疫情影响,绝大多数企业资金匮乏,在重新复工开业之际,为了节省企业成本、减少支出;并且此罪具有 “较长考验期”、“自我纠错免责”的便利,能够有效减轻企业短期资金压力,因此,民营企业家很有可能为了时间利益铤而走险触犯此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易犯指数★★★★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205条),是指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增值税对于减少税收环节、合理征税、促进税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目的是为了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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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实践中,民营企业家个人非常容易因单位行为而受此罪“牵连”。

集资诈骗罪,易犯指数★★★★

集资诈骗罪(刑法192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上出于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5)抽逃、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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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通常表现为:(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从法律上讲,该罪的核心和基础是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不少民营企业家之所以触犯此罪名,很有可能是“好心办了坏事”,除了那些从一开始就不打算还款的不法者之外,多数民营企业家都是因为获取资本困难,而想方设法从社会上拆借资金。在他们看来,这种做法是双赢--既解决了企业的资金短缺困难,又为出借人的闲置资金找到了一条更好的投资之路。但,一旦资金链断裂,无法还款时,就可能触犯此罪。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多数企业资金匮乏,无论是公司运营还是项目启动都急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所以律师建议一定要合法合理的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做到充分准备,提前预防,决不可盲目甚至是见利忘义。

合同诈骗罪,易犯指数★★★

合同诈骗罪(刑法22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的核心实质就是以恶意欺骗合同对方为基础,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开业大吉,警惕刑事!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民营企业家很可能最开始有履约能力,但由于不重视合同,盲目乐观自信,在遭遇经营困难时无法履行合同,因此就可能触犯此罪名。因此,律师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充分评估考虑未来的履约能力和合同履行风险,提前防范,做到诚实守信,与对方充分沟通告知。

行贿罪,易犯指数★★★

行贿罪(刑法第389条),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与此相关的罪名还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164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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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罪名的核心是“权钱交易”,民营企业家行贿的目的是以利益购买权力,以便获得更大的利益。

该罪名已经屡见不鲜了。近年来,随着国家反腐力度的加大,多数腐败分子触犯的受贿罪几乎是与行贿罪成对出现。律师建议,依法治国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经营环境也越来越好,市场经济提倡公平竞争,公权力干涉民营经济的现象也会越来越少。民营企业家需要立足于提高产品质量本身,做好内功,打牢基础才是最根本的。

上述几项罪名比较常见并具有代表性,但由于篇幅限制,笔者只能简要介绍,供民营企业家们参考。


律师寄言:

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党和国家越来越注重保护,着力于为企业家营造健康成长环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支持创新创业,希望民营企业家能够依法经营,健康茁壮地成长。另一方面,企业家犯罪意味着对社会和经济体健康运行地深度危害,破坏力巨大,负面影响深远,国家对企业家犯罪尤为重视并保持着打击的力度,决不容许任何人可以肆意破坏法律,犯罪必究!

经营企业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责任重、压力大,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触犯刑法。但,民营企业家犯罪有相当一部分是“法盲”犯罪,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因为不了解而触犯法律。在当前日趋复杂的社会经济形势下,急需要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家们的法律意识,建立系统的刑事风险管理体系,以便更好地保障企业平稳、健康、持续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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