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印发生态环境系统水环境监督管理办法

为持续提升全州水环境质量,不断完善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近期,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制定印发了《延边州生态环境系统水环境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到责任明确、监测规范、执法严格、保护有力,及时发现解决水环境突出问题,打好打赢碧水保卫战。

《管理办法》共分4个章节15条内容,具体分为总则(第1条-第3条)、组织机构和职责(第4条-第5条)、水质监测监管工作(第6条-第12条)和其他工作(第13条-第15条)等内容。

《管理办法》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总体职责划分、组织机构、组成部门、成员及其职责等内容。

《管理办法》提出了监测监管要求,一是国、省考断面水质稳定达标每月监测一次,并于当月26日前上报数据;水质不稳定达标,每周监测一次,周一采样,次日上报,直至水质稳定达标;水质严重超标,达到Ⅴ类水体进行每日监测,并当日上报,直至水质稳定达标。二是对州内重点流域非国、省考核断面出现Ⅴ类水体时进行每周监测,周一采样,次日上报,直至水质稳定达标;对重点出境断面进行月监测。三是要求各县市分局每月22日-27日,对辖区内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预警监测,当月28日前上报数据,主要监测高锰酸盐指数、铁、总磷。

四是在枯水期(12月-4月),要根据污水处理厂下游断面水质情况,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同步进行监测。其他月份,在断面水质达标的情况下每月对污水处理厂出水进行监测,并于当月28日前上报数据。如出现下游断面水质超标情况,同步进行每日监测,并当日上报。下游断面出现Ⅴ类水体,需县市分局对污水处理厂进行驻厂式监管,确保水质稳定达标。

《管理办法》强调了由州本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对水环境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研判,研究对应的整改措施,为科学治污提供精准决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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