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搶舞伴,大連兩醉漢歌廳內起衝突,一人被打重傷成植物人】

齊某和袁某都在大連金州區打工。一天兩人分別和朋友到金州區站前街道一處歌舞廳唱歌跳舞。袁某喝了不少酒,因為爭舞伴,和齊某的朋友發生爭執,雙方互相廝打,後被人拉開,其間齊某和朋友先離開舞廳。

當齊某等人行至大連市金州區站前街道民和橋下時,袁某追上齊某,朝齊某扇一耳光,齊某躲過後,還手朝袁某面部擊打一拳,致其倒地受傷。經鑑定,袁某顱腦受到嚴重器質性損傷,傷後出現廣泛腦挫裂傷,蛛網膜下腔出血,腦幹損傷,雙側硬膜外及硬膜下血腫、腦疝等,傷後一直處於深昏迷及無意識狀態,呈持續性植物生存狀態,屬重傷一級。經鑑定,其受傷是因為被拳頭擊打頭面部後頭部著地形成。案發後齊某被警方抓獲。法院審理此案期間,齊某的辯護律師提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袁某受傷和齊某有關。而且齊某和袁某並無恩怨,沒有傷害袁某的故意。此外,是袁某動手打人,齊某是正當防衛。

金州區法院審理此案認為,齊某故意加害他人身體,致1人重傷,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利,其犯故意傷害罪的罪名成立。齊某供認其因被害人打其而生氣反擊,同時監控錄像能夠證實齊某在被害人扇其耳光時,已經用手製止了被害人而揮拳反擊,不符合正當防衛。

近日,法院判處齊某有期徒刑六年,賠償袁某95萬餘元。

【為搶舞伴,大連兩醉漢歌廳內起衝突,一人被打重傷成植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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