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防疫人員合法權益 彰顯司法力度速度溫度

穿梭在街頭巷尾進行防疫宣傳的志願者、堅守在基層一線維護防疫秩序的工作人員……抗疫要取得最終勝利,離不開一線醫護工作者與病毒爭分奪秒的鬥爭,也離不開疫情防控工作人員為維護社會秩序穩定所作的努力。截至3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已公佈五批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兩起是針對防控疫情有關人員實施的擾亂疫情防控正常工作的違法犯罪。

  哪些行為屬於對防控疫情有關人員實施的擾亂疫情防控正常工作的違法行為?這類行為的危害性有哪些?此類行為將會受到何種處罰?記者日前就相關問題採訪了案件承辦檢察官、全國人大代表及專家學者。

  疫情防控特殊時期維護好防疫人員合法權益至關重要

  疫情防控期間,一起普通的搶劫案卻因為被害人的特殊身份而變得非同一般。

  今年1月29日,胡某乘坐毛某駕駛的摩托車經過湖北省通城縣教育局附近路段時,見付某肩挎提包在花壇內側行走,便提出由毛某駕駛摩托車,胡某負責奪取被害人提包,搶奪財物償還自己購買毒品的欠款。毛某未反對,並掉轉摩托車行駛方向,朝付某駛去。在靠近付某後,胡某拽住付某提包肩帶強行拉扯,其間與付某多次爭奪,致付某倒地受傷。付某抱住提包大聲呼救,胡某、毛某遂駕車逃離現場。

  詢問被害人時,付某提到的一個細節讓通城縣檢察院檢察官吳四兵記憶深刻。付某在基層開展疫情防控工作數日,提包內全是她之前走訪摸排統計的各類表冊和數據,對當地疫情防控工作至關重要。“付某告訴我們,當歹徒搶奪她的提包時,她的第一反應就是不能讓包裡的防疫資料丟失,於是她拼命護住了包,至於自己會不會受傷根本沒有考慮。”

  “這是一起搶奪轉化搶劫案件,被害人付某是一名持續奮戰在抗疫一線的社區工作人員,在抗疫特殊時期維護好他們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吳四兵說,付某代表的是最基層的防疫工作人員,是基層最重要的抗疫力量,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實際上就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

  案件發生後,通城縣檢察院第一時間介入案件偵查,引導公安機關重點查明作案現場有無拖拽痕跡、作案工具、被害人的傷勢形成原因及財產損失等方面證據。2月4日,通城縣檢察院以涉嫌搶劫罪將胡某、毛某批准逮捕。“兩名被告人曾因吸毒、盜竊受到過多次刑事處罰,在付某反抗時仍不顧付某安危拖拽付某,放任損害結果的發生,不僅對財物實施了暴力行為,而且對被害人人身實施了暴力行為,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這起案件還發生在防控疫情的關鍵時期,侵害的是疫情防控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2月7日,通城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當庭宣判二被告人犯搶劫罪,均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3000元。“在全民全力投入疫情防控期間,此類嚴重暴力犯罪對防疫管控秩序造成了較大沖擊,應當從重打擊。從重從快打擊侵害防疫人員的違法犯罪,對處於一線的防疫人員來說也是一種支持和鼓勵。”吳四兵說。

  “在村委會滋事長達5小時,疫情防控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社會影響非常惡劣”

  2月1日,河北省隆堯縣某村幹部劉某、白某在村中巡邏勸返聚集聊天村民,村民趙某對勸解不滿,藉故與劉某等人發生爭執,後被家人拉回家中。2月2日上午,趙某再次攜帶尖刀和煙花彈到村委會揚言自殺鬧事,一直用尖刀抵住頸部,不讓任何人進入村委會辦公室。公安民警到場後,趙某情緒更加激動,直至當日下午趙某被到場增援的公安特警制服。其間,大量村民長時間聚集圍觀議論,秩序十分混亂,嚴重干擾了村委會疫情防控工作。

  “本案發生在隆堯縣抗疫關鍵時期。村委會承擔了多項疫情防控任務,職責使命重大。趙某在村委會辦公室滋事長達5小時之久,致疫情防控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社會影響非常惡劣。”隆堯縣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主任苗瑞說,趙某持刀和煙花彈以自殺相威脅,其親屬和村幹部多次勸阻無效,村幹部報警後派出所民警到場仍難以控制局面,如果被告人在村委會辦公室密閉空間點燃煙花彈,後果將很嚴重。“本案不僅造成鎮村幹部不能正常開展防疫工作,而且還牽扯到公安警力安排使用,當時全縣設置多個集中隔離留觀點,都需要民警執行警戒任務,一度導致警力緊張。”

  隆堯縣檢察院第一檢察部員額檢察官丁曉晗告訴記者,在辦理這起案件時充分考慮到趙某的行為是針對和防控疫情有關的人員所實施,給當地疫情防控工作帶來非常不利的影響,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量刑建議等多個方面均充分考慮了這個情節。“比如,在審查逮捕環節,我們認為如果不對其採取羈押措施,很有可能再次發生自傷自殺或者針對村幹部等疫情防控有關人員實施的違法犯罪,我們從快作出了批准逮捕的決定;再比如,在量刑建議上,我們也對被告人在疫情防控關鍵期針對疫情防控人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作為一個酌定從重處罰的情節予以充分考慮。”

  “訊問趙某後,我們對其進行了教育並告知其權利義務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值班律師通過視頻連線解答了趙某的諮詢,通過釋法說理,趙某認罪認罰、真誠悔罪,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同意適用速裁程序。”2月10日,隆堯縣檢察院向該縣法院提起公訴。2月12日,徵得趙某同意後,隆堯縣法院採用三方(法院、檢察院、被告人)互聯網視頻方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該案並當庭宣判,採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趙某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從嚴從快懲處此類行為,有力度、有速度、有溫度”

  “兩起案件都是在疫情防控時期針對疫情防控人員實施的違法犯罪。在特殊時期加大對此類犯罪的打擊力度不僅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必要之舉,也是保護防疫工作人員,保障防疫工作順利開展的有效之舉。檢察機關及時有效發揮職能作用,依法從嚴從快懲處此類行為,有力懲治震懾違法犯罪,體現了檢察機關服務抗疫大局的站位,有力度、有速度、有溫度。”全國人大代表、內蒙古自治區科爾沁藝術職業學院教務處處長王曉紅說。

  對於胡某、毛某搶劫案,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孫運梁認為,本案發生在疫情防控期間,被害人是防疫工作人員,從客觀上講,搶劫防疫人員財物,造成防疫工作人員人身傷害,減弱了疫情防控力量,且被告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比較大,理應從嚴處罰。“在這次疫情防控阻擊戰中,防疫工作人員站在最前線,發揮著主力軍的作用,保護好他們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本案被告人針對防疫工作人員實施了以駕駛車輛、強拉硬拽的方式奪取財物的行為,構成搶劫罪,嚴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也會嚴重影響案發地群眾的安全感。檢察機關案發後第一時間介入引導偵查,固定證據,從快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在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的基礎上,也在訴訟流程中體現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嚴的一面,體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中國政法大學網絡法學研究中心研究員何龍也認為,檢察機關第一時間介入偵查,引導公安機關重點查明核心證據,並依法對二被告人提起公訴,不僅保護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更及時維護了正常的疫情防控秩序,彰顯了檢察機關為疫情防控保駕護航的政治意識和大局意識。“當下,正值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的關鍵時期,針對防疫工作人員以及其他與疫情防控有關的人員實施的搶劫犯罪不僅造成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個人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而且對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順利開展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其社會危害性和主觀惡性較之於普通搶劫都更為明顯,應當以搶劫罪從重處罰。”

  趙某尋釁滋事案的依法從快從嚴辦理也給孫運梁及何龍留下了深刻印象。

  “2月初,正是全國各地按照黨中央統一部署,全面展開疫情防控的非常時期。而本案被告人在村幹部受政府委託採取防控措施時拒不配合,事後攜帶尖刀、煙花彈到村委會揚言自殺鬧事,從上午8點持續到下午1點,大量村民圍觀聚集,現場秩序混亂,嚴重干擾了村委會疫情防控工作,符合刑法第293條的情形,最終被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孫運梁說,在疫情防控時期,一方面應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體現其從嚴的一面,另一方面,也要考慮疫情防控時期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優勢,即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促進被告人改過自新,減少看守所、監獄等羈押場所的輸入量,最大限度降低訴訟流程中病毒傳播感染的風險。“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偵查,且在後續審查起訴階段,採取視頻連線等非接觸方式,依法依規開展工作,促成被告人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很好地體現了在疫情防控特殊時期檢察機關的積極作為。”

  何龍也認為,趙某藉故到村委會鬧事,拒絕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員提出的不得聚集聊天的防控措施,導致大量村民長時間圍觀議論,屬於典型的“藉故生非”型尋釁滋事。其行為不僅破壞了村委會正常的辦公秩序,更嚴重妨害了村委會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開展,其主觀惡性極大,應當予以嚴懲。“檢察機關以尋釁滋事罪對其提起公訴,法院對其從重處罰,對此類犯罪行為形成震懾,有效維護了穩定、有序的疫情防控工作大局。”(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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