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徵收拆遷

這幾年辦理了不少土地徵收和拆遷案件,對徵收拆遷過程中執法機關按照違章建築處理的房屋構築物問題,簡要談下自己看法。

首先說下,之所以執法機關將村民居住使用較長時間的房屋按照違建處理,個人理解還是為了儘快實現搬遷,因為嚴格意義上的違章建築,在徵收的時候是不予補償或者賠償的,但在徵收過程中,土地徵收機關對於所謂的違章建築,也會給予一定補償。

實踐中,大多違章建築指向了村民的住宅,接下來主要針對住宅展開。

由於歷史各種原因,在廣大農村,村民的住宅相當大的一部分沒有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證。並且好多房屋已經居住使用多年,但這並不等於在農村修建住宅是不需要審批的。我們就從法律法規層面上探討下在農村興建住房需要履行的審批手續,這就需要梳理下相關的一些法律法規。

1、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1982年2月13日發佈

好多人對這個文件可能比較陌生,因為這個文件發佈時本人還沒出生。我們看下國務院的這個文件對於農村建房是如何規定。

第五條 在村鎮內,個人建房和社隊企業、事業單位建設用地,都應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查、批准的手續。任何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佔地建房、進行建設或越權批准佔用土地。

這條規定,個人建房是需要進行審批的。

第十四條 農村社員,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職工和軍人,回鄉定居的華僑,建房需要宅基地的,應向所在生產隊申請,經社員大會討論通過,生產大隊審核同意,報公社管理委員會批准;確實需要佔用耕地、園地的,必須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後,由批准機關發給宅基地使用證明。

這條規定,村民建房,首先向所在生產隊申請,通過後再由生產大隊審核同意,然後再報請公社管委會審批,佔用耕地還需要縣級政府批准。實踐中,本人也在檔案館查到過八十年代的建房審批表。

第二十條 未經批准擅自佔用集體土地建房或進行建設的,限期將土地退回集體,並處以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對於社隊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還應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建房或建設用地超出批准數量的,批准後佔而不用的,限期將土地退回集體。

這條規定的就是違法建房的處理。

2、土地管理法-1986年版

第三十八條 農村居民建住宅,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後 ,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批准。

農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這條對於建房時佔用土地的審批進行了規定。

第四十五條 農村居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3、土地管理法-1988年版

第三十八條 農村居民建住宅,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後 ,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批准。

農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這個規定與1986年版土地管理法差別不大。

4、土地管理法-1998年版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請注意,這條規定有了較大變化,住宅用地需要縣政府批准了,級別提高了。

5、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

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6、城鄉規劃法—2008年

第四十一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佔用農用地;確需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這條的規定就更細化了也更嚴格了。

7、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

之所以把這個規定放在最後,是因為好多人往往忽略這個。

第十八條 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住宅的,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審批程序辦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出具選址意見書後,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准。

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應當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後,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回原籍村莊、集鎮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和離休、退休幹部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從上述諸多的法律法規可以看出,早在八十年代,國家對於農村住宅建設就有了規定。但實際執行層面,好多住宅到現在都沒有土地使用權證或房產證,沒有辦證的因素各種各樣,但這也在拆遷過程中可能會使老百姓處於被動局面。

違章建築的問題很複雜,涉及到執法主體,執法程序,違法執行情況下的賠償,以後有機會再分別展開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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