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案:妻子帶隊打“小三”,“小三”起訴到法院,結果如何

暴力是解決不了問題的。“小三”是一個社會問題,家庭倫理問題,違反道德問題,違反法律問題,何償不是感情問題呢?

還有很多出現“小三”的家庭,做為妻子的一方為什麼把絕大部分或全部的責任推給“小三”,而不是其老公或夫妻雙方的問題呢?

奇葩案:妻子帶隊打“小三”,“小三”起訴到法院,結果如何

思考

但見新人笑,那聞舊人哭!——《佳人》杜甫


前言

以案說法,深入淺出。一個案子一個故事,但一個家庭有關的案子,基本上是一個案件就一個不讓人開心的案子,悲。但不管好與壞,事情還是得解決,不然越積越大,越有問題。

這次的案子是很常見但又是絕無僅有的,奇葩。以下案例(改編),出現的名字為化名。

案例

  1. 杜小峰,男,四十多歲,可以說男子四十一技花,有錢有地位,房子車子票子,子子多。看到這條件,大家都能猜到,這有點招花引蝶,雖然用這老男人的身上有點怪怪的,但我還是覺得挺合適的,吸引力太大,有些女的就想截胡。
  2. 馬鳳,女,二十幾歲,青春靚麗,身材好,口才也好。看到這樣的形容,這是標準化“小三”,其實現實中很多也不是很青春,不過本案這一方面比較常規,至於過程,我們在此就不再描述了,反正就跟杜小峰一起了,杜小峰也為馬鳳在外買房子,經常住在一起。看到這裡很多人覺得沒什麼特別之處,接著看……
  3. 王水清,女四十歲,這富太太,反正富太太的生活,不用上班,比較常規,就時不時的找她們一幫富太們聊天怎麼的。
  4. 王水清,收到消息,其老公在外養“小三”,確認後,氣得不行,告訴她們富太姐妹們,本身這些富太不用親自動手的,但遇到這樣的事情,那是眾志成城加同仇敵愾,非得一起去抓“小三”。
  5. 她們找到“小三”,並把‘小三“帶到偏避點的地方,帶這字,當然帶有拉扯等,富太們忍不住上去打了“小三”,並把“小三”的衣服都脫光,取笑,並警告她。
  6. 事後,馬鳳報警,並去醫院驗傷。警察詢問了相關當事人,看傷得不重,就勸她們調解,但調解不成,於是馬鳳收集證據以“侮辱罪”起訴到法院並要求賠償損失,要求追究王水清等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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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行為

法院判決

  1. “侮辱罪”罪名不成立。
  2. 罪名雖不成立,但確實造成民事損失,所以賠償這一塊是支付的。

案例分析

  1. 如果講詳細法律去分析,大家基本沒興趣看,所以我們就簡單點吧。雖說打“小三”打得很爽,但本身打人是不對的,也是違法的,如果打成輕傷或重傷,涉及故意傷害罪更得不償失。
  2. 本案涉及到這個侮辱罪,王水清們的各種行為已經滿足侮辱罪的行為要件,這麼多人使用暴力,脫光“小三”衣服,取笑等,可以算是嚴重的,但法院為什麼不判罪名成立呢?難道因為被害人是“小三”,我們不知道法官想什麼,可能也許有點,但不是因為被害人是“小三”而這樣判。
  3. 法官認為,在侮辱情情上,王水清等人是把被“小三”(被害人)帶到偏僻的地方行使的,而且觀看的人都是女的,影響是很有限的,所以不成為情節嚴重,所以罪名不成立。
  4. 刑事責任不用承擔,但是民事賠償還是要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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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你

結語

  1. 雖然看到這個案子,很多人覺得大快人心,但是想一想我開頭提的問題。主要責任真的是在外而不在內嗎?
  2. 打小三是違法行為,風險是很大的,不建議這麼去做。如果真的遇到,用其他理性的辦法去解決。
  3. 如果兩個人都已經不相愛,而且到了無法挽回的地步,又何必苦苦糾纏呢。
  4. 以和為貴,家和無事興,但如果能夠和好,當然儘量和好。不到迫不得已,請不要輕易說出離婚。
  5. 女人要自強自立,特別是經濟上,具體的一般都懂,我就不多說。

本文為作者管律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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