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九十年代土地買賣雙方用地契約定是否有法律依據?

塵緣143529398


問題比較模糊,要看是什麼地契了,那個年代每個地方的地契都不一樣,主要已國家出臺的大綱,地方政府自行製作地契為主。而且那時候的房產手續或者地契很多都是共有的,主要有以下幾種:

1、宅基地地契,也就是農村的民房的手續,也有土地地契,這些手續如果想交易,需要村委或者大隊認可(因地而異),我們當地有很多買的早的這類地契村大隊都認可,但近10年左右,隨著政策的不斷完善,大部分宅基地是不允許交易的。

2、城裡的職工分配住房,或者集資房,這類房子很多沒有手續,或者只有一張收據,不存在地契的,也就不能交易了。

3、城裡的部分產權住房,因為那個時候沒有商品房,城市的開闊者大都是單位分房,然後城中村改造。這些房子因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所以當時大部分房屋都不允許買賣,部分產權的,後來也都需要補齊產權才可以上市交易。

綜上所述,你所說的地契應該是城市的原住民留下的,或者是村裡面的地契,只要方式交易時候經過村委或者大隊的認可並在村委或者大隊進行了登記,那還是算數的。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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