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支持復工復業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事項的提醒

關於支持復工復業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事項的提醒


尊敬的小規模納稅人: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等政策規定,如果您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應根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判定適用的徵收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3月1日以前的,應適用3%徵收率,開具3%徵收率的發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3月1日至5月31日的,可適用1%徵收率或享受免稅政策,並開具1%徵收率或者免稅的發票。3月1日之後,如果發生如下情形,仍可開具3%徵收率發票:

一、納稅人在3月1日前發生納稅義務,已經申報繳稅但未開具增值稅發票,3月1日之後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

二、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1-2月份,但在一季度申報期前尚未開具發票的。

三、3月1日前已開具3%徵收率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或者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

四、因為實際經營業務需要,放棄享受減按1%徵收率納稅或免稅政策的。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2020年3月19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