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亮醫生生前被公安機關“訓誡”一案值得反思


李文亮醫生生前被公安機關“訓誡”一案值得反思

公眾們都已經知曉,李文亮醫生生前被公安機關訓誡一案的調查結果已經水落石出。大致結果如下。

由於中南路派出所出具訓誡書不當,執法程序不規範,調查組已建議湖北省武漢市監察機關對此事進行監督糾正,督促公安機關撤銷訓誡書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及時向社會公佈處理結果。當晚,武漢警方撤銷了對李文亮醫生的訓誡書並向其家屬鄭重道歉……。

此內容有個關鍵的內容是“出具訓誡書不當,執法程序不規範”。這個說法有些出乎意料,但又在意料之中。

一般而言,如果是處理錯誤就糾正唄,怎麼程序也錯了呢?怎麼出具訓誡書就不當了呢?下面我就來說說這兩個問題。

“訓誡”一詞在各種法律,行政法規中大量存在。但是,偏偏不適用該案,尤其是涉及治安類處罰中,因為沒有法律依據。

按照武漢公安機關對李文亮醫生案之初的說法是,由於屬於其散佈謠言,或者是發表不恰當言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而被公安機關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對李文亮依法“訓誡”。但是,本人查遍《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以及《行政處罰法》,均沒有找到“訓誡”一詞。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由以上法律條文可以看到,“訓誡”一詞根本找不到。那麼公安機關怎麼就給李文亮醫生出具了“訓誡書”呢?

答案值得我們深思!

這就是水落石出了,武漢公安機關出具訓誡書行為屬於“出具訓誡書不當,執法程序不規範”。反過來說,沒有依據程序又怎麼能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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