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房齡達到30年的二手房,在按揭貸款時遭遇限制導致無法履約,河南省鄭州市一購房者將中介及房主告上法庭,要求雙倍返還定金。12月2日,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審結這起買賣合同糾紛,一審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並返還定金。
2015年3月,李子棟同陽光中介公司及房主趙金利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趙金利將位於鄭州市的7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賣給李子棟,房款總價為56萬元,李子棟自合同簽訂時支付定金5000元,該定金在立契前暫時由陽光公司代為保管。
合同同時約定了購房款的支付方式:李子棟與房主趙金利簽訂合同後,應共同到貸款銀行辦理相關按揭貸款手續,李子棟按合同申請貸款的比例支付首付款,其餘價款用銀行貸款支付。
隨後,按照合同的約定,李子棟向陽光公司支付了5000元的購房定金。但就在李子棟辦理房屋貸款手續時,銀行工作人員告訴他,由於李子棟購買的房屋建於1985年,至合同簽訂時的2015年房齡已達到30年,房屋房齡太長,按照政策最長只能貸款9年,貸款額度最高只有23萬元,這與李子棟預期的貸款20年,最高貸款額度32萬元有著不小的差距。李子棟多次找到陽光公司及房主趙金利進行協商,卻始終沒能達成一致意見。李子棟於是放棄了貸款,合同因此不能繼續履行。
8月27日,李子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其與陽光公司及趙金利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陽光公司雙倍返還其定金1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李子棟與被告陽光公司及被告趙金利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三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協議。因該合同已無法履行,致使雙方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故原告李子棟請求解除合同,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
據此,法院遂依法判決解除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被告陽光公司返還原告李子棟定金5000元。
■法官說法■
該案承辦法官說,在二手房買賣交易時,根據現行政策,二手房的房齡會直接影響到貸款的年限和利率。房齡較長的二手房,還有可能面臨難以申請銀行貸款的風險。因此,市民在二手房交易的過程中,要注意留心該房屋的房齡情況,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如本案中,原告李子棟由於不熟悉相關貸款政策,購買了房齡為30年的二手房後,導致因經濟負擔過重而不得不放棄購房。不僅浪費了自身人力、物力,為討要定金不得不將對方告上法庭,還有可能錯過最佳的購房時機。購房者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要注意在顯著位置中明確註明該房屋的房齡,同時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買家有權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變更或解除購房合同,並可要求賠償損失,以便在今後面臨矛盾和糾紛時,能夠有效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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