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子女撫養問題解析

當代社會離婚問題越來越突出,而有子女的家庭伴隨離婚的還有其子女撫養權的問題。所謂撫養權問題,是婚姻關係解除後,分開生活、居住的雙方當事人所必然面對的孩子隨哪一方共同生活的問題。

離婚子女撫養問題解析

婚姻關係結束後除了財產的分割還有對子女的爭取,一般雙方都會堅持子女應該跟隨自己生活,但是怎樣進行合法有效的爭取呢?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那麼首先可以進行協商,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話則可以選擇由法院來判定。而實際裁判中由法院判決子女由誰直接撫養,依據的是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也就是說法官認為判給誰,對孩子的成長更好,他就判給誰。這個更好會綜合考量雙方能提供給子女的經濟、人文、教育、穩定成長環境、健康等多個條件。

離婚子女撫養問題解析

因此爭取撫養權也是從這些方面入手:

孩子情況:

(一)兩週歲以下原則上隨母親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自己的意見。

自身條件:

(一)自己的經濟條件、文化程度、陪伴孩子的時間等證明子女隨自己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

(二)自己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三)子女單獨隨自己的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自己的父母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孩子的。

(四)子女隨自己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從對方條件入手。

(一)對方有其他子女。

(二)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三)對方不盡撫養義務。

離婚子女撫養問題解析

即使父母雙方離婚了,但是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此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撫養,其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德根律政——綜合法律服務平臺

每天帶給你實用的法律知識

如有需要請私信小編 為您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