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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晚,河南鄭州,教育部門家屬院發生了一起讓人心寒的事件。
物業讓業主投票表決,決定讓不讓在他們那租住的醫務人員回去。
教研室46號院業主經過討論後一致決定,不準醫務人員回去住。
得知這件事情,大家十分憤怒,醫務人員在前方冒著生死為我們抗擊疫情,他們下班後連一個休息的地方都不能有嗎?
他們憑什麼做出這樣的決定?他們為什麼能如此坦然地做出這樣的決定?他們為什麼認為只要群眾投票就一定能決定些什麼?
這是法治社會,一切都必須有法可依。
並不是說小區的業主湊在一起投個票,就可以決定小區的一切。
這裡不是雅典,更何況這樣全民公投也會出現很多問題。
公元前399年,古希臘哲學家蘇格拉底被雅典公民投票,判處死刑,僅僅因為他有著跟大家截然不同的哲學主張。
小區物業以及業主這樣的思考模式,像極了古時中國的宗族。
宗族中的擁有話語權的人決定的事情,少數派就必須要遵守。
物業就是帶頭人,暗示性的言語切中了業主的需求,業主們一擁而上,帶著法不責眾的僥倖與自以為是的大勢,肆無忌憚地編寫著規定。
可是任何一項規定能夠實施的先決條件,是不與我們國家的法律衝突。
生死狀,這是我們大家非常熟悉的一種違法條約。
就算事先兩人已經簽訂過生死狀,表示對對方造成死亡的情況不予追究;可是事情一旦發生,這就觸犯了刑法,國家會對加害人進行訴訟。
你可能會說,我的生命我還做不了主嗎?
你自己能做主,但是不能讓別人替你做主;你自殺可以,但是別人殺你,這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不被允許的。
個人條約在與法律發生衝突的時候,法律是有最大效力的。
而在這起事件中,完成醫務工作的醫務人員要回家休息,這是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力,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所謂的毫無法律效力的“公投”來凌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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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會以法律與道德來混淆視聽。
這些可能會帶著病毒的醫護人員,他們回家休息,是對居住在這裡的普通住戶的一種威脅,這是不道德的行為,我們必須給以抵制。
約翰·斯圖爾特·密爾,19世紀英國著名的哲學家,他在他的《論自由》一書中這麼提到:
人類被允許以個人或集體方式對其任何成員的行動自由進行干涉的唯一的目的,就是自我防衛;對文明社會的任何一個成員,可以不顧他的意志對他正當行使權力的唯一目的,是阻止他傷害別人。
這些醫護人員可能會對人們造成傷害,所以我們必須要阻止他們入住。
這是多麼完美的道德解釋。
約翰·斯圖爾特·密爾是邊沁功利主義的支持者,人們似乎已經習慣了功利地去考慮問題,自我利益永遠放在第一位。
可是這種道德觀念凌駕法律有一個重大的問題,那就是滿足自我的道德觀念並沒有一個普天之下共行的準繩,而且社會也並不需要一個共同的道德標準。
這個世界上有違法卻不一定違背道德的事,比如超時停車。
這個世界上有違背道德卻不一定違法的事,比如出軌。
法律的難點,就是在不同的道德標準之中,尋找到一個能令所有人都能接受的合理尺度。
個人利益是會遇到衝突的,這時候就需要法律來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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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起事件中,我們看到了家屬院中住客一方的態度,他們的要求是不要讓醫務人員入住。
可是這就與醫務人員的利益發生衝突了,這時候就需要通過法律進行調節。
法國著名的法哲學家郎·富勒認為法律需要有如下的形式標準:
一般性;公之於眾;適用於將來而非溯及既往;明確性;避免內在矛盾;不應要求不可能實現的事情;穩定性;官方行動與法律的一致性。
在富勒看來,他更加擁護的是法律的程序性,而非法律實際應該達到什麼目標。
程序正義是很重要的。
1994年,美式橄欖球運動員辛普森涉嫌殺害妻子與一名參觀的侍應生,被警方以兩項一級謀殺罪進行指控。
可是由於警方有幾個重大失誤,導致能夠判定辛普森有罪的證據失效,最終辛普森被判無罪釋放,僅在民事上對兩人的死亡負有負責。
這就是非常著名的一起法律上程序正義的案子。
幾乎所有人都認為辛普森是兇手,可是因為證據的失效,辛普森只能被無罪釋放。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對於物業以及家屬院住客一方其實是非常不利的,他們並沒有任何法律條款對他們的訴求進行支持,而且他們這麼做從社會層面上來說,也是並不道德的。
這基本不可能得到有關部門的支持。
這起事件由一開始的群情激奮,到大家的口誅筆伐,最後銷聲匿跡。
完完全全一出鬧劇。
這裡面透露出的法律觀念的匱乏,功利主義的興盛,傳統宗族類的思考模式,是這個社會一個極為有代表性的切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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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會是十分有必要的。
我們應該支持,也必須要支持依法治國的觀點,
在這樣一個疫情爆發,全民恐慌的時候,法律條款顯得極為重要。
它能夠約束那些想趁機大發國難財的不法商人,也能夠保護那些自身利益受到侵害的普通民眾。
法律是我們保護自己的利器,我們要去理解與掌握它。
法國思想家讓·雅克·盧梭這樣說過:
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裡。
當法律的觀念真正在我們心中內化,成為我們生活的一部分時,法治的時代才真正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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