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樑鑄,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喊你來還款!歡迎知情人提供相關線索

案情介紹:違反限制高消費令

執行案號:(2020)皖0111執34號

失信被執行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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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 金梁鑄

住址:安徽省宿州市靈璧縣向陽鄉金圩村圩前組

身份證號:3422241966****0213

立案時間:2020-01-02

執行法院: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一、被告金梁鑄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葉守俊各項損失401727元;二、被告陶軍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葉守俊各項損失97137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462元、公告費800元,合計13262元,由被告金梁鑄負擔10610元,被告陶軍負擔2652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法官聯繫電話:0551-66026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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