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执行案号:(2020)皖0111执34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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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金梁铸
住址: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向阳乡金圩村圩前组
身份证号:3422241966****0213
立案时间:2020-01-02
执行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金梁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叶守俊各项损失401727元;二、被告陶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叶守俊各项损失9713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6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262元,由被告金梁铸负担10610元,被告陶军负担26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6026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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