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事關鷹潭國有企業所有中層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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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事關鷹潭國有企業所有中層幹部

鷹潭市市屬國有企業中層管理人員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市屬國有企業中層管理人員管理,促進市屬國有企業人才儲備和交流,根據《公司法》、《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市屬國有企業改革實施方案》、《鷹潭市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幹部任職市屬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管理規定(試行)》、《中共鷹潭市委組織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市直單位科級職數審核備案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鷹潭市市屬國有企業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範圍

(一)本規定所稱市屬國有企業是指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公司

(以下簡稱企業)。

(二)本規定所稱企業中層管理人員是指企業內設部門負責人:部(室)經理(部長、主任);部(室)副經理(副部長、副主任),或以此標準設置的崗位負責人。


第三條

企業中層管理人員的產生方式

市屬國有企業中層管理人員可從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選派,也可從企業內部培養、企業之間交流、市場招聘產生。


第四條

企業之間交流的中層管理人員,如系原市勞動部門認定且未簽訂過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國有企業職工,交流至其他市屬國有企業時原國有企業職工身份予以保留,工齡連續計算。


第五條

企業中層管理人員的選任條件

堅持人崗匹配原則,除滿足崗位所需的資格、職稱或其他要求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良好的職業素養和業務能力,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2.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3.擔任企業內設部門正職的,一般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或相應層級崗位工作2年(含2年)以上或者相應工作經歷5年(含5年)以上;

4. 擔任企業內設部門副職的,一般應當在內設部門相應崗位工作3年(含3年)以上或者相應工作經歷3年(含3年)以上;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擔任黨內職務的,其黨齡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市屬國有企業因經營、管理需要,對特別優秀的管理、專業技術型人才,經企業黨組織集體推薦上報市國資委黨委研究同意的,可不受工作年限、任職時間及學歷等要求破格提拔使用。


第六條

國有企業中不得擔任中層管理人員情形

1.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2.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3.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4.《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規定的其他不適宜的情形;

5.國有企業違反前述規定聘任中層管理人員的,該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七條

企業中層管理人員的選任實行備案制管理

企業中層管理人員的選任由企業提名、考察、任免,任免前報市國資委黨委審核備案。


(一)審核備案流程

1.事前溝通。企業黨組織提出動議並形成動議工作方案前,須向市國資委黨委請示報告。請示報告內容包括:幹部動議工作方案、擬使用職數情況和人選基本情況等。

2.職數審核。

市國資委黨委對擬使用的職數情況進行審核並批覆。批覆同意文件下達後,企業黨組織進行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和公示等程序。

3.任前審核。公示結束後,市國資委黨委審核企業黨組織 報送的相關材料並簽署意見。

4.正式任命。根據市國資委黨委意見,企業黨組織和駐企業紀檢組對擬任人員進行任前(廉政)談話,正式下文任職。


(二)審核備案呈報材料

1.事前溝通需要材料

(1)動議工作方案;(2)關於使用企業內設部門負責人或集團公司子企業負責人職數的請示;(3)擬任人選幹部基本情況。

2.任前審核需報送的材料

(1)企業內設部門負責人或集團公司子企業負責人職數審核表(一式四份,黨組織書記、駐單位紀檢組組長簽字):(2)兩次黨組織會議記錄複印件(分別為研究確定考察對象和討論決定兩次會議);(3)幹部任免審批表(主要家庭成員及重要社會關係情況);(4)提拔重用人員考察工作方案;(5)考察材料(應雙面打印、手寫簽字),民主推薦情況、民主測評情況(註明時間和參加推薦、測評的人員範圍及人數等);(6)擬調整職務人員任前檔案基本信息審核表;(7)擬提拔重用人員的綜治、計生(單位出具)和紀檢證明材料(駐單位紀檢組出具)等;(8)擬提拔重用人選公示結果情況報告;(9)其他需要報送的材料。

從市場招聘人員的需報送的材料:前述(1)、(2)、(3)、招聘考察方案及招聘考核成績、綜合政審材料。

3.任命後報送的材料

(1)正式任職文件;(2)幹部檔案材料入檔移交表複印件。


第八條

企業中層管理人員的考核

從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選派至企業擔任中層管理人員的考核由市國資委黨委負責組織實施;其他方式選任的企業中層管理人員的考核由企業組織實施,企業要將考核結果報市國資委黨委備案,作為企業領導班子調整和領導人員培養、使用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企業中層管理人員的檔案管理

從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選派至企業擔任中層管理人員的檔案由市國資委黨政辦公室負責管理,其他方式選任的企業中層管理人員檔案由本企業負責管理。


第十條

企業中層管理人員的兼職管理

(一)企業中層管理人員在所任職企業出資企業(包括全資、控股或者參股企業,下同)兼職,須經所任企業黨組織集體研究後報市國資委黨委備案同意;不得在其他企事業單位、營利性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兼職。

(二)企業中層管理人員不得在所任職企業和兼職單位重複領取工資、獎金、津貼等任何形式的報酬和獲得其他額外利益。

(三)企業中層管理人員在離職、退休後三年內,不得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係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兼職活動。


第十一條

企業中層管理人員出國(境)參照黨政領導幹部出國(境)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企業中層管理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嚴格規範。企業中層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的經營活動提供便利、謀取利益。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中層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分別給予處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國資委辦公室(黨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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