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載不到一噸是否適用“一超四罰”?交通運輸部“作答”

“一超四罰”這個詞卡友都很熟悉了,但對於超載不過1噸的超載行為,是否適用?近日有卡友對這個問題專門諮詢了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部公路局詳細解答了這個問題。

超載不到一噸是否適用“一超四罰”?交通運輸部“作答”

問:超載不超過一噸是否適用“一超四罰”?

答:您好,“一超四罰”,是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對貨運車輛、貨運車輛駕駛人、道路運輸企業、貨運源頭單位實施行政處罰和責任追究的工作機制。法律依據主要是《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和《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一條。目的是通過追加違法超限運輸相關企業和當事人責任,提高違法成本,從而預防和制止違法超限運輸行為。 

對於現場執法,考慮到稱重檢測設備誤差因素,為減少和避免執法矛盾,本著處罰與教育並舉原則,根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對於超限未超過1噸的,相關執法機構一般不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予以警告後放行,此類信息不會作為“一超四罰”的證據,抄送給相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對於公路收費站車輛稱重數據,依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公路管理機構有權查閱和調取,經確認後可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對於超限未超1噸的稱重數據,原則上應與現場執法處置原則一致。  

作為“一超四罰”執法主體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嚴格按照《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遵循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嚴格執行法定程序等原則,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交通運輸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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